钢结构合肥市应用调查报告

钢结构在合肥市的应用调查报告 本文关键词:合肥市,钢结构,调查报告

钢结构在合肥市的应用调查报告 本文简介:钢结构在合肥市的应用调查报告摘要: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在建筑领域方面我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并在将来的几年十几年内保持这种高速发展的趋势。钢结构从上个世纪开始得到应用,由于其优越独特的的特点因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今的建筑形态呈现出千奇百怪的特点,钢结构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建筑中,并且钢结构作为

钢结构在合肥市的应用调查报告 本文内容:

钢结构在合肥市的应用调查报告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在建筑领域方面我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并在将来的几年十几年内保持这种高速发展的趋势。钢结构从上个世纪开始得到应用,由于其优越独特的的特点因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今的建筑形态呈现出千奇百怪的特点,钢结构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建筑中,并且钢结构作为我国未来住宅发展的一个趋势,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合肥作为安徽省的省会,近几年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进程中,钢结构的应用正在不断的提高,无论从用钢量还是新建的钢结构建筑都在飞速的提升,钢结构的建筑也给市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日新月异的变化。为此作为一名工程管理专业的学生,了解钢结构的发展趋势和未来的应用前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钢结构

发展

优点

合肥

一、

钢结构的发展

钢结构的发展应关注三大领域,根据行业发展状况,海洋石油工程装备、钢结构住宅、钢结构桥梁等3个领域的发展应当引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关注,如果受到重视和政策鼓励,完全可以实现产业倍增的目标。海洋石油的产量在2015年要达到1亿吨,海洋工程装备企业的目标是要为深海1500米~3000米的开采提供大量装备,产业水平及规模必须提高;钢结构住宅符合绿色环保、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政策,其工业化、标准化的钢结构住宅产品具有广阔和无限的市场空间;目前,全国59万座公路桥梁中钢结构桥梁不足1%,铁路系统高速发展,新建线路以桥代路,80%均是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桥梁。而钢结构桥梁在日本占到41%,美国占到33%,由此可见我国钢结构桥梁的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

中国钢结构产业在近10余年期间发展迅速,已成为全球钢结构用量最大、制造施工能力最强、产业规模第一、企业规模第一的钢结构大国。

钢结构企业:须重视“十二五”发展

刘军指出,各地重大钢结构工程的成功建设,说明我国的钢结构综合技术水平已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但我国的钢结构产业在信息化、自动化、标准化、科研创新方面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2011年是国家“十二五”规划起始之年,国家有关部委、行业协会及企业集团、钢结构企业都在进行调研、分析市场及未来发展趋势。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也正在研究有关战略性新型产业确定和规划目标,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强、国际竞争实力强大并可以占领更多市场的产业,将列入规划并给予支持、扶持政策。机遇也是挑战,我国钢结构产业能否上台阶、上规模,“十二五”期间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

钢结构的优点

钢结构与其它建设相比,在使用中、设计、施工及综合经济方面都具有优势,造价低,可随时移动。

1、钢结构住宅比传统建筑能更好的满足建筑上大开间灵活分隔的要求,并可通过减少柱的截面面积和使用轻质墙板,提高面积使用率,户内有效使用面积提高约6%。

2、节能效果好,墙体采用轻型节能标准化的C型钢、方钢、夹芯板,保温性能好,抗震度好。节能50%。

3、将钢结构体系用于住宅建筑可充分发挥钢结构的延性好、塑性变形能力强,具有优良的抗震抗风性能,大大提高了住宅的安全可靠性。尤其在遭遇地震、台风灾害的情况下,钢结构能够避免建筑物的倒塌性破坏。

4、建筑总重轻,钢结构住宅体系自重轻,约为混凝土结构的一半,可以大大减少基础造价。

5、施工速度快,工期比传统住宅体系至少缩短三分之一,一栋1000平米只需20天、五个工人方可完工。

6、环保效果好。钢结构住宅施工时大大减少了砂、石、灰的用量,所用的材料主要是绿色,100%回收或降解的材料,在建筑物拆除时,大部分材料可以再用或降解,不会造成垃圾。

7、以灵活、丰实。大开间设计,户内空间可多方案分割,可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

8、符合住宅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钢结构适宜工厂大批量生产,工业化程度高,并且能将节能、防水、隔热、门窗等先进成品集合于一体,成套应用,将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提高建设产业的水平。

钢结构与普通钢筋混凝土结构相比,其匀质、高强、施工速度快、抗震性好和回收率高等优越性,钢比砖石和砼的强度和弹性模量要高出很多倍,因此在荷载相同的条件下,钢构件的质量轻。从被破坏方面看,钢结构是在事先有较大变形预兆,属于延性破坏结构,能够预先发现危险,从而避免。

钢结构厂房具有总体轻、节省基础、用料少、造价低、施工周期短,跨度大,安全可靠,造型美观,结构稳定等优势。钢结构厂房广泛应用于大跨度工业厂房、仓库、冷库、高层建筑、办公大楼,多层停车车场及民宅等建筑行业。

三、合肥钢结构的应用

我国建筑业发展的总目标是:提高建筑业的整体素质、生产工业与技术装备水平,达到在国际建筑市场中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并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带动国民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中的先导产业作用,到2010年使建筑业成为名副其实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建筑业要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加快发展钢结构工程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高层建筑钢结构近年来雨后春笋般的拔地而起,发展很迅速。我国80年代建成的11幢高层建筑钢结构最高为208米,而90年代以来正在建造或设计的高层建筑钢结构共约32幢,,最

高的达到420米(已建成)到460米(设计)。最近在大连兴建的高度200米的远洋大厦钢结构,设计、制造、安装和材料全部是由国内承担和供应的,这说明完全由我国自己来建造超高层钢结构是可以做到的。

大跨度空间钢结构最先让人们了解的是网架工程,其发展的速度较快,计算也比较成熟,国内有许多专用网架计算和绘图程序,是其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网壳在我国已在应用,已建成的网壳工程以球面和柱面较多,还有双曲抛物面、双曲扁壳等形式。它比网架又有许多优点,特别是在超大跨度时。悬索及斜拉结构、膜和索膜结构在国内应用也较多,主要用于体育馆、车站等大空间公共建筑中。

其他大

立体

架、预

构、弓

构、悬

构、网格结构、索杆杂交结构、索穹顶结构等在全国各地均有实例。

合肥市也在改革开放后开始大量的使用钢结构。为城市的建设增添了一股新的活力,钢

广

使

房、体

、机

楼、办

度、高层建筑。

1、

新桥国际机场

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是国内4E

级枢纽干线机场,其航站楼横向长约804m,纵向最大宽度约161m,建筑最大高度约30m,分为五个区段,以3区段中轴线向两边呈对称布置,为多种结构形式组合的新型大跨刚架结构。

在本工程中,1

区与5

区大跨钢架为本工程中无支撑跨度最大的箱型梁刚架,其吊装过程是施工的重点也是难点,经综合考虑采用钢结构分段吊装的施工方案。1、5

区基本对称,分别由13榀刚架以及3.78m、7.8m

钢框架结构共同组成结构受力体系。钢框架结构体系则主要由圆管柱与主次梁组成。

机场航站楼的3区钢结构由11榀钢架组成钢架柱体部分为箱型,梁体部分为桁架结构。钢架最大外轮廓超过1

0m,柱距为18m,最大跨度54m。为解决3

区钢结构吊装,特设置两台行走式塔吊。塔吊轨道所相交混凝土梁每间隔9m,采用钢管柱进行加固,上部行走式塔吊及其全部作业荷载通过轨道梁传递至钢管加固位置。此行走式塔吊的设置与加固带来结构荷载以及荷载传递方式的改变,故需对其相关构件进行施工监控。

综上所述,本文拟对于钢架吊装及支撑卸载阶段以及行走式塔吊钢管支撑柱的施工过程监控。着重探讨,以有限元软件模拟施工过程,加以分析对比。如果施工状态和理想状态之间存在误差,在出现误差之后及时纠正,由理论分析计算决定纠正的措施和控制量的大小,形成一个动态控制过程,进而指导后续施工。对行走式塔吊支撑柱结构变形及应力的监控。新桥国际机场航站楼的3

区结构吊装,设置两台行走式塔吊。为保证正常施工、预防安全隐患,对行走式塔吊加固、施工过程予以监测。监测由对结构挠度变形的监测和对钢管柱应力监测两部分组成:(1

)结构挠度变形:

监测在施工中塔吊荷载及施工荷载作用下,主体结构与塔吊轨道相交混凝土梁的挠度位移变化。(2)钢管柱应力:

监测在施工全过程中加固用钢管支撑柱的应力应变,分析其应力分布及安全储备

。通过这两部分的检测来保证航空楼的钢结构不至于坍塌。

2.

合肥奥体中心

合肥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总用地面积34.7万m2(521亩),建筑面积15.3万m2,总投资约15亿元。包括一座能容纳60000人的主体育场、一座容纳8000人的综合体育馆、一座容纳3000人的游泳跳水馆、一个三星级的体育宾馆及附属用房、室外网球场、室外足球场及热身训练馆,商业娱乐设施、五环喷泉广场等。主体育馆的屋盖是由钢桁架连接的钢结构屋盖,钢结构应用使得体育馆的外型上显得格外的有活力,展示出了体育带给人的激情与活力,它是网架屋顶结构,是使用比较普遍的一种大跨度屋顶结构。这种结构整体性强,稳定性好,空间刚度大,防震性能好。网构架高度较小,能利用较小杆形构件拼装成大跨度的建筑,有效地利用建筑空间。适合工业化生产的大跨度网架结构,外形可分为平板型网架和壳形网架两类,能适应圆形、方形、多边形等多种平面形状。平板型网架多为双层,壳形网架有单层和双层之分,并有单曲线、双曲线等屋顶形式。50年代后期上海同济大学曾建造了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单层联方网架壳形结构建筑,大厅部分净跨度为40米,外跨度54米。上海文化广场的改建设计采用钢结构球节点平板型网架,1970年建成。1976年建成的美国新奥尔良市体育馆,圆形平面直径达207.3米,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钢网架结构建筑。虽然奥体中心不及这些世界著名的建筑,但是它的诞生也带动了安徽体育馆的钢结构大跨度屋盖的使用。

3.除了上述的两个钢结构建筑

,合肥市紧跟中国时代发展需求,渐渐将钢结构应用于住宅楼、写字楼等;就近几年来看,钢结构在合肥的发展还是相当不错的:合肥三大国家级开发区(高新、经济、新站)内新招商引资的项目上应用最广,市民见得最多的是厂房;接着就是路边的加油站;还有依附在建筑工地边的活动房(简称铁皮房),作为施工队临时办公室;比如:1、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综合球类馆及其附属工程(合肥学院新校区球类馆):它的屋盖为大跨度新型钢桁架结构,看台下为框架结构,这个充分体现建筑技术的先进性及建筑与结构的完美统一。相对于城市级、国家级的体育馆更加注重经济实用、而且还体现学校建筑所物有的文化内涵;2、合肥滨湖国际会展中心:该项目位于滨湖新区庐州大道与锦绣大道交口西南角,占地58.62公顷,总建筑面积约33.28万平方米,建设包括展览中心、会议中心和配套酒店,其中展览部分建筑面积约23.08万平方米,投资估算15亿元,是我省规模最大、配套最齐全的会展项目。建成后,

合肥滨湖国际会展中心将成为国内展览面积最大及配套设施最齐全的会展中心之一,可满足国内外各种类型展览需求;会展中心的6座展厅共有300根“肋骨”,有1根72米长、40吨重的横梁,总用钢量达2万吨。3、合肥大剧院:合肥大剧院位于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科技绿轴西侧,西至怀宁路,北临东流路,南接天鹅湖,建筑面积60000平方米,主要由歌剧厅、音乐厅、多功能厅等部分组成。它的建设具有极高的技术含量,该建筑钢架外围的中间隔层就多达11层,其中屋盖采用加厚岩棉金属体系,以起到良好的保温隔热隔音效果。

合肥大剧院

合肥学院体育馆

合肥火车站

四.结论

尽管目前钢结构的应用还存在着种种不尽人意或有待提高的方面,但钢结构的发展潜力巨大,前景广阔。我国20年来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已经为钢结构体系的应用创造极为有利的发展环境。首先,从发展钢结构的主要物质基础来看,自1996年开始我国钢的总产值就已超过1亿吨,居世界首位。而且随着钢材产量和质量持续提高,其价格正逐步下降,钢结构的造价也相应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与之相应的是,钢结构配套的新型建材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其次,从发展钢结构的技术基础来看,在普通钢结构、薄壁轻钢结构、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网架结构、压型钢板结构、钢结构焊接和高强度螺栓连接、钢与混凝土组合楼盖、钢管混凝土结构及钢骨(型钢)混凝土结构等方面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及行业标准已发行20余本。有关钢结构的规范规程的不?断完善为钢结构体系的应用奠定了必要的技术基础,为设计提供了依据。第三,从发展钢结构的人才素质来看,经过几年来的发展,专业钢结构设计人员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而且他们的专业素质在实践中得到不断提高。而随着计算机在工程设计中的普遍应用,国内外钢结构设计软件发展迅猛,软件功能日臻完善,为协助设计人员完成结构分析设计,施工图绘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

来,合

,“141”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的提出,更是把北城地块带进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随着合肥的141城市空间发展战略构想的提出,该市空间结构将形成“141”(一主城、四组团、一个滨湖新区)的多中心发展态势。合肥的发展态势将犹如腾飞的巨龙自由遨游于祖国的大地山川。而钢结构也将因其种种优点而在合肥的建设过程中大显身手。

由于钢结构的应用十分的广泛和重要,学好钢结构对以后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而且钢结构的发展水平对一个国家来说非常重要,目前世界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一个国家钢结构的技术水平,对建筑来说越来越重要,未来建筑的发展趋势肯定是钢结构代替框架结构,所以作为新一代的土木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更加努力的在钢结构方面奋斗。

篇2: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合肥市,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城市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4年7月13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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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994年7月13日合肥市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理。规划、市政、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以及其它组织,应当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支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机动车辆单位、车主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和完善安全行车规章制度。

第五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必须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迫、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二章

车辆

第六条

对出租车的发展实行控制。市交通、公安部门根据每年本市经济发展、道路建设、人口增长、交通需要等,编制发展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对超过下达指标或者车型不符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予入户。

第七条

禁止机动车辆挂户入籍。个人购置的机动车辆,不得以单位名义申领牌证;单位购置的机动车辆,不得以个人名义申领牌证;地方机动车辆,不得使用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机关牌证。

第八条

机动车辆检验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机动车辆检测线检测。

机动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客运汽车和个体汽车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检验。

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违章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进行检验。

第九条

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报废,交物资回收部门解体处理,不得继续行驶。

禁止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报废机动车辆。

第十条

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承接改变车辆颜色、车型、设计性能、用途、结构,或者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承接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等业务,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许可证明,没有许可证明的,不得承接。

第十一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辆的购买、转籍,车主应当在一个月内携带有效证明、证件及车辆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行驶证等有关手续。

非机动车辆应当定期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检验。

第三章

驾驶员和行人

第十三条

学习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在参加专业培训前,必须通过驾驶适应性检测和卫生救护培训。

对已取得驾驶证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当进行卫生救护培训。

第十四条

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人员,应当是下肢残疾,身体其它部位正常,矫正视力4.8以上,并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的。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供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非残疾人不得驾驶。

第十五条

本市人员在外地取得驾驶证,需在本市驾驶机动车辆的,必须通过驾驶技术和交通法规复试。

持外国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驾驶证的人员,必须符合有关条件,经考试合格,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准在本市驾驶机动车辆。

本市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交通法规和驾驶技术复试。

第十六条

非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驾驶员,不得驾驶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牌证的机动车辆;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驾驶员,不得驾驶地方牌证的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机动车辆驾驶员实行安全考核记分管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应当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安全考核卡。

第十八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积极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以及运送财物。对拒绝协助者,交通警察可以强制征用其车辆,并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遵守信号规定。

(三)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四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条

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道,第二条车道为大型机动车道;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道,第二条车道为混合机动车道,第三条车道为大型机动车道。

第二十一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干路上行驶的车辆有先行权。

交叉路口支、干路的确认,按下列顺序依次认定:

(一)国道与地方道路交叉,以前者为干路;

(二)多车道道路(路段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与非多车道道路交叉,以前者为干路;

(三)多车道道路交叉,以车道数多的道路为干路;

(四)划有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与未划有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交叉,以前者为干路;

(五)通行公共汽车道路与非通行公共汽车道路交叉,以前者为干路。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同车道前方车辆遇停止信号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停车等候,禁止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

值勤的交通警察出示停车示意牌或者手势停车时,任何车辆必须停车接受检查。

第二十三条

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柴油农用运输车、柴油翻斗车、柴油三轮车、正三轮机动车、拖拉机、人力客运三轮车、畜力车禁止驶入市区道路;

(二)长途大客车、载质量二吨以上的货运机动车辆、拖挂车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道路行驶。长途大客车、载质量二吨以上五吨以下的货运机动车辆确需进入市区环城公园路以内道路行驶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机动车辆市区通行证。机动车辆市区通行证不得转借、涂改或者伪造;

(三)各种货运机动车辆禁止在长江中路、金寨路(博物馆至芜湖路段)通行;

(四)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每天七时至十九时期间禁止在长江中路、美菱大道(南至望江路)、阜阳路、金寨路(博物馆至芜湖路段)、寿春路、蒙城路、芜湖路、明光路(长江东路至胜利路段)通行。

因特殊情况,上述车辆确需通行时,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四条

公共汽车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规定站台停靠,不得随意变更行驶路线和停靠站点。车辆靠站必须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乘客后立即开走,不得停在站台上等客、唤客。

小公共汽车在长江中路、美菱大道(南至望江路)、金寨路、寿春路、芜湖路、蒙城路、阜阳路(北至双岗)、明光路、胜利路、长江东路(东至当涂路),必须在公共汽车和小公共汽车站台停车,不得在上述路段任意停车上下乘客。

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机动车辆,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地点停靠。

第二十五条

出租车在市内车流量大的主干道上必须靠边停车,设有定点停车处的在定点停车处停靠接客。禁止任意掉头、截头猛拐、逆向停车上下客。定点停靠的路段和定点停车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划定。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右边行驶。

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用从路口外边绕行的方式左转弯或者直行

禁止在市区道路上骑自行车带人,但车上设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带学龄前儿童一人。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在市区道路使用音响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使用高音和怪音喇叭,喇叭音量不得超过一百零五分贝;

(二)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期间在环城公园路以内行驶时,禁止鸣喇叭,改用灯光示意。

第二十八条

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押解人犯和追缉逃犯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其他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车辆,除此之外的任何车辆,不得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二)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

(三)安装的警报器音调声级必须在一百一十分贝至一百一十五分贝之间;

(四)必须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

(五)装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特种车辆不得在市区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因执行紧急任务,确需在市区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市区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

外地车辆在本市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二十九条

禁止正三轮机动车、摩托车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载运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

(二)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五章

道路和停车场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道路,必须统筹设计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地下各种管道、管线,并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损毁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

禁止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确需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不得占用道路、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单位、个人确需临时挖掘或者占用道路的,经市政、公路等部门同意后,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挖掘道路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横向挖掘市区道路,在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

(二)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交通标志(牌)。夜间或者阴雨、雾、雪天气,必须设置警示红灯或者反光标志;

(三)施工完毕及时清除余土、遗留物,恢复道路原状。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必须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规划方案由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娱乐场所、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办公楼、居民住宅区以及其它高层建筑或者大型公共场所,必须按国家有关停车泊位比例的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筑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单位内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点,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临时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停放车辆的收费标准由市政府统一规定。

机动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放的,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设有标志的地点停放。

非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停放的,应当在划定的标线内停放。公安机关设立的停放点,应当设有标志,实行免费。公共场所的停放点应当加强管理,完备存放手续,丢失赔偿。

第三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就某一区域或者道路,规定车辆、行人通行的方式,并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已经批准的占用、挖掘道路的决定。

第六章

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均按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不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制,交通事故多发的机动车辆单位、车主,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驶整顿。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辆挂靠入户的,对车主和被挂户者各处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辆直至办理变更手续;挂户车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被挂户者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没收车辆,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吊销驾驶证:

(一)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仍继续使用的;

(二)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报废机动车辆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承接业务的,处5000元罚款。擅自维修、改装偷盗和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的,处20000元罚款并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给予处罚:

(一)持外国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驾驶证,在本市驾驶机动车辆的,享有外交豁免权的除外;

(二)非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驾驶员驾驶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辆的;

(三)持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牌照机动车辆的。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

(二)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拒绝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以及运送财物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机动车辆没有携带安全考核卡的;

(二)驾驶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

(三)驾驶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

第四十八条

出租车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者暂扣1个月以下出租车。

第四十九条

非法安装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并处没收非法安装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五十条

摩托车、正三轮机动车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五十一条

行人和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给予警告或处5元以下罚款。人力客运三轮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处1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一个月车辆,屡教不改的没收车辆。

第五十二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许可,擅自挖掘道路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可以强制拆除,没收用于施工、经营的工具或者物品:

(一)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等物品的;

(三)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立交桥和地下人行通道堆物作业、塔棚盖房、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的;

(四)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施工或者恢复道路原状的。

第五十四条

本市机动车辆驾驶员违章,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逾期15日不接受处理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逾期1个月的,吊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逾期2个月的,吊销驾驶证。

第五十五条

擅自占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恢复。

第五十六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本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在接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裁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定期检查本规定的实施。因管理、检查失职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严格警容风纪、文明执勤、秉公执法。不得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市区道路是指濉溪路、明光路、长江东路(东至当涂路)、当涂路、合裕路(东至当涂路)、屯溪路、美菱大道(南至望江路)、望江路(西至合作化路)、合作化路和上述道路连接组成的范围以内的所有道路。

今后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市人民政府若对市区道路范围重新划定时,本规定所称市区道路范围以市人民政府重新划定的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合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1984年2月公布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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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合肥市施工合同备案

合肥市施工合同备案 本文关键词:合肥市,施工合同,备案

合肥市施工合同备案 本文简介:合肥市施工合同备案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二、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事项三、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合肥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7

合肥市施工合同备案 本文内容:

合肥市施工合同备案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二、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事项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合肥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7、《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四、办理条件

(一)备案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二)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内容,合同工期、开工、竣工时间;其承包范围、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承诺。

2、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并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合同价(即中标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

(3)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比例

(4)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5)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6)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7)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8)工程履约保证金、质量质保金退还的时间及比例;

(9)人工费的调整办法

(10)工程结算办理方式和期限与违约责任;工程结算办理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2)双方认定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13)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3、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4、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办法。

5、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技术资料交付方式和时间。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8、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9、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10、争议解决的方式。

(三)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要求及投标承诺。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另有要求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四)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五)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低于有关政策规定最低标准;

3、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

4、要求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申请材料(以下复印件需核原件、所有表格在合肥建设网下载中心下载)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总包)

1、《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4份);

2、甲、乙双方合同印花税缴纳凭据(复印件,1份);

3、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复印件,1份);

4、所有施工合同文本正、副本原件

(不少于5份);

5、由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或履约担保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6、由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原件

1份);

7、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及银行三方签署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8、由总承包人出具《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一式3份);

9、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证书(1份)、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10、施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复印件(1份);

11、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总监证(复印件,1份);

12、外地施工企业提供备案证书复印件(1份);

(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

1、《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3);(一式四份)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或总包合同一份;

3、由工程总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企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4、所有施工合同文本正、副本原件,(不少于5份);

5、专业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复印件(1份)

6、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

7、外地施工企业提供备案证书复印件(1份)

(三)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1、《合肥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4);(一式四份)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或《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

3、由工程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4、劳务分包企业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5、全部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不少于5份)

6、外地施工企业提供备案证书复印件(1份)

六、办理流程:

1、窗口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和所附证明文件、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即予以合同备案;对证明文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需补充和提供的材料、批文,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当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特别说明: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及我委相关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等相关单位及该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等人员信息均需在市建委官方网站“合肥建设网”备案,有关问题请咨询电话:0551-63537055)

备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合肥建设网”中“信用管理系统”(项目管理子系统),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日常动态监督;“施工合同变更、解除备案”请登陆“合肥建设网”办事指南。

本意见自二O一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七、承诺时间:

符合条件即日办结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九、联系电话及地址:

电话:0551-63537055

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

十、网址:合肥市建委网址www.hfjs.gov.cn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www.hfxzzx.gov.cn

十一、存档

1、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监督管理事务处并对备案文件进行整理归档。

2、时限:1个工作日。

附件:

1、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doc

2、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doc

3、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doc

4、合肥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doc

合肥市施工合同变更、解除备案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二、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事项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合肥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7、《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四、办理条件

(一)备案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二)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内容,合同工期、开工、竣工时间;其承包范围、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承诺。

2、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并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合同价(即中标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

(3)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比例

(4)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5)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6)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7)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8)工程履约保证金、质量质保金退还的时间及比例;

(9)人工费的调整办法

(10)工程结算办理方式和期限与违约责任;工程结算办理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2)双方认定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13)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3、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4、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办法。

5、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技术资料交付方式和时间。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8、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9、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10、争议解决的方式。

(三)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要求及投标承诺。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另有要求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四)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五)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低于有关政策规定最低标准;

3、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

4、要求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申请材料(以下复印件需核原件、所有表格在合肥建设网下载中心下载)

(一)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备案

1.《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备案表》(附表5)(一式四份)

2.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复印件(1份)。

3.原《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或《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或《合肥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复印件

注:发包人应当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原施工合同备案机构进行备案。

(二)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变更备案

1.《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表》(附表6)

(一式四份)

2项目经理确需更换的,须符合省、市相关规定要求,经发包人同意后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3.符合合建建管[2010]18号相关规定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备案

1.《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附表7)(一式四份)

2.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注: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原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备案。

六、办理流程:

1、窗口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和所附证明文件、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即予以合同备案;对证明文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需补充和提供的材料、批文,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当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特别说明: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及我委相关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等相关单位及该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等人员信息均需在市建委官方网站“合肥建设网”备案,有关问题请咨询电话:0551-63537055)

备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合肥建设网”中“信用管理系统”(项目管理子系统),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日常动态监督。

本意见自二O一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七、承诺时间:

符合条件即日办结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九、联系电话及地址:

电话:0551-63537055

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

十、网址:合肥市建委网址www.hfjs.gov.cn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www.hfxzzx.gov.cn

十一、存档

1、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监督管理事务处并对备案文件进行整理归档。

2、时限:1个工作日。

附件:

5、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备案表.doc

6、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doc

7、合肥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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