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文化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意蕴与政策路径

孙刚 罗昊

摘要: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文化治理现代化展现了超越传统文化治理双轨运作的政策潜力。重新认识乡村振兴与文化治理现代化之间的价值耦合关系,可以发现文化治理构成了乡村振兴的重要面向,乡村振兴本身也隐含着探寻现代化道路的历史渊源和政策脉络。立足于由“文化”及“治理”的制度改革逻辑,文化治理现代化呈现出文化权利保障、文化制度建设的系统化和规则化、治理主体结构的多元化以及以效率为导向的数字技术运用四重价值意蕴。因此,应促进农村居民文化意识觉醒,在村级层面扶持成立文化组织,依托文化项目培育壮大乡村文化产业体系,积极引入数字技术提升文化治理的深度和广度,从而为乡村振兴提供相应的文化基础。

关键词:文化治理现代化;乡村振兴;价值意蕴;双轨运作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基于教育与文化机构的互助推进全民艺术普及战略研究”(18YJA760045)

中图分类号:D63;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1)07-0085-06

乡村文化植根于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熟人社会之中,是传统乡村社会秩序的基础所在。然而,在现代性的冲击下,乡村文化面临着被动边缘化和日益衰微的困境和挑战。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向纵深领域推进,乡村文化在基层治理场域中的作用和功能得以凸显出来,文化治理也由此构成了当前乡村振兴实践的重要面向和政策切入点。

在既有的学术对话中,关于“文化治理”的概念内涵及社会功能经历了一个从分歧走向共識的过程,集中体现为两种进路:一是将文化作为治理对象,将治理理念引入到文化场域之中,通过国家、社会和市场等多元主体的融合作用介入到文化管理体制变革和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政策过程之中①;二是将文化作为治理工具,通过文化进行治理,强调“以文化人”的软治理功能,反过来通过文化方式来推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领域的协调发展②。但在综合主义进路看来,文化既是治理的对象,也是治理的工具,两者无法割裂开来。③ 如果无法重塑乡村文化体系,持续衰微的乡村文化也难以为乡村治理提供相应的治理资源;反之,推动文化治理现代化,势必会促使文化功能超越原本的界限,对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治理目标产生影响。因此,文化治理在实践过程中总是以多重面孔出现,呈现出相互交融的形态。

此外,部分研究尝试对文化治理和乡村振兴战略之间的耦合机制进行探究,以期在文化治理的视角下建构乡村文化振兴的可行路径。④ 但是,相关研究仍然停留在宏观取向的政策衔接层面,未能立足于乡村振兴战略对文化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意蕴及其现实表达进行梳理和归纳,这也就导致文化治理现代化往往“只见森林不见树木”,与之相适应的政策设计也流于表面和形式,缺乏实质性内容。有鉴于此,本文将以传统文化治理作为参照,确立文化治理现代化在乡村振兴背景下的价值意蕴,从而在乡村文化的振兴过程中达成乡村社会良性运行的总体目标。

一、传统文化治理的双轨运作及其转型

在不同历史时期,传统文化治理呈现出鲜明的双轨运作特征。所谓“双轨”运作,是指在不同民族和不同地区,人们基于自身的生产生活实践形成了“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的地方民俗和文化惯例,构成了自下而上的满足自身文化需求的地方供给路径,而在超越具体地区的公共文化领域,为了实现主流意识形态对于社会生活的渗透和控制,国家也会通过“文化下乡”等政策举措来进行公共文化建设,这也构成了自上而下的国家供给路径。

在乡村地区,文化活动主要体现为农民自发组织的地方民俗、宗族仪式以及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所积淀的传统民间艺术,是与农民生产生活相适应的内生性文化实践。对于乡村公共权力而言,其权威源自民间社会,维护村庄秩序主要依靠来自传统的力量。在费孝通看来,乡村社会是“礼治”的社会,维持社会秩序的并不是有形的权力机构,而是无形的文化传统。因此,礼治秩序需要通过文化仪式不断巩固和增强,文化治理在传统色彩极其浓厚的乡村社会显得尤为重要。但随着农村人口大规模向外流动,农民“离土又离乡”的生计方式消解了传统乡村文化得以维系的主体基础,村庄精英的外流使得乡村公共文化活动的开展难以得到专门组织和资金的支持,最终不得不淡出留守农民的日常生活。此外,农民进城受到具有现代性特征的都市文化的影响和熏染,渐渐地失去了对于乡村公共文化的认同感,导致传统乡村文化在文化涵化的过程中不断被边缘化,与之相应的礼俗秩序也趋于瓦解。

另一方面,在剧烈的转型过程中,文化管理体制及其制度实践也经历了从全能主义政治背景下的计划管制转向市场经济背景下的行业产业发展的内在变迁,文化治理进入到具有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和具有市场性的文化产业并举的新双轨运作阶段。⑤也就是说,在具有公共性的文化事业领域,以国家和政府为主导,为全体国民提供普及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们的基本文化需求,其组织载体是以群艺馆、博物馆和艺术馆为代表的文化事业单位;而在具有市场性的文化产业领域,则以经济效率为导向,通过市场企业的建立与发展推动形成相关文化产业,为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提供多元化的文化产品。在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文化管理体制改革,文化治理的现代化进程在政策驱动下得以启动,其基本意涵也从最初的文化繁荣发展不断衍生为极具治理意义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得益于制度红利,处于增量状态中的文化产业和处于存量状态中的文化事业在过去40多年实际上都得到了极为可观的发展,在我国文化治理格局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文化治理的现代化进程在城乡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地区差异,具有现代性意义的文化资源、文化活动以及人才队伍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乡村公共文化长期以来处于落后和匮乏的状态。近些年来,乡村文化治理主要通过具有公益性质的乡镇文化站来进行,极其依赖国家财政资金的专项投入,在体量上难以满足广大乡村地区的实际文化需求,所能发挥的社会功能也局限于开展全民艺术普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从而陷入到“机构空转”的行业软收缩之中,无法真正担负起文化治理现代化的时代使命。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另一供给主体,文化产业由于自身逐利性的行动取向,在乡村地区文化消费水平有限的情况下,也难以实现自我造血,无法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为乡村地区提供与现代化进程相匹配的文化产品。随着城乡差距不断拉大,乡村文化治理所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无法为基层治理提供相应的文化资源,在社会流动不断加剧的背景下,甚至连开展最为基本的公共文化活动都难以得到稳定保障。

总之,传统文化治理所倡导的双轨运作逐渐失去了原本的社会基础,在自身难以为继的同时也导致地方传统文化陷入到本体性的生存危机之中,而在转向以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为核心的新双轨运作时,后者所产生的文化效应在短期内又无法实现对乡村社会的完全浸润,难以填补因民俗文化艺术的消亡而产生的“文化真空”,以至于与新时期相适应的乡村公共文化体系始终未能建立起来。因此,在乡村文化的振兴过程中,既要挖掘乡村社会中的优秀文化传统,激活传统文化治理中可供利用的资源,更要走出传统文化治理面临的内外困境,在导入现代文化治理的过程中实现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构。

二、乡村振兴与文化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耦合

文化治理现代化既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应有之义,同时又为乡村文化振兴注入了现代化的政策视野和理论资源,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实现两者在政策设计上的有效衔接。一方面,乡村振兴必然离不开乡村文化振兴,文化振兴也构成了文化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另一方面,文化治理和乡村振兴都有着共同的现代化指向,两者实际上都是探索现代化道路的不同政策实践。最终,文化治理现代化的实现也会反哺乡村社会,促使乡村社会建立起良性运行的治理秩序。

(一)乡村振兴战略的文化面向

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不难发现文化振兴构成了乡村振兴的重要面向。从现实背景来看,乡村振兴战略是作为解决乡村治理困境的整体性方案而提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应对乡村社会持续衰退所产生的治理危机⑥,而乡村社会反映出来的深层次困境恰恰是文化危机。

从主体上看,乡村文化的产生和发展与农民群体及其社会生活实践紧密相连,“离土又离乡”的务工模式导致农民在乡村生活中“不到场”,内生于乡村社会的文化生态逐渐丧失了内在均衡和自我协调的基本条件和动力机制,难以继续保持自我维持和自我发展的封闭性状态。随着农业人口加速向城镇地区转移,乡村社会的空心化程度将进一步加剧,优质的市场机会、资源要素和从业人员难以从城市地区回流到乡村社会之中,而乡村社会的各种资源则持续不断地流向城市地区,乡村文化随着村庄治理资源的减少而越发凋敝。

除此之外,市场经济中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以及唯利是图等消极思想通过农民工的返乡实践侵蚀着原本的乡村文化价值体系,导致农民精神文化生活在传统与现代的碰撞中出现了种种认识偏差和困境。在传统礼俗秩序中,个体的生活意义都是从乡村文化网络中获得的,其精神归宿在于地方道德世界。也正是如此,乡村道德伦理能够对个体的越轨行为产生制裁和约束作用。但随着乡村文化体系受到多种因素的冲击,传统道德伦理越来越无法发挥这种维持社会秩序的治理功能,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之上的村庄社会关联日益疏离,村庄成员也就失去自我整合起来的社会机制。因此,乡村文化危机也会随着集体文化生活的失调逐渐向其他领域传导和扩散,进而形成乡村社会的全面治理危机。

(二)乡村振兴战略的现代化渊源

文化治理现代化不仅仅是对传统文化治理进行简单的修补和调整,而是要寻求对传统文化治理的变革和超越,这也要求我们将乡村振兴战略置于现代化的框架中进行分析。纵观百年历史变迁,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并非从无到有的过程,而是有着由来已久的现代性渊源。

在20世纪20—40年代,以梁漱溟、晏阳初以及卢作孚等人为代表的知识分子开展了最早的乡村建设运动。在“西学东渐”的冲击下,支配着中国人日常行动逻辑的传统文化秩序遭到批判和“自毁”,在三纲五常、人伦情理以及家族制度难以对个体行动产生约束效力的情况下,原本由伦理关系组织起来的社会秩序也逐渐崩溃。因此,这一代学人试图通过建立新式学堂、革新地方民俗以及改造私人生活的方式建设乡村社会,以此来改变传统文化秩序失调的现状,进而寻求民族复兴和国家现代化的道路。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又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开展了数次乡村建设运动。从1949年开始,农村社会先后进行了土地改造、农业合作化运动以及建立人民公社等重大变革,这些运动开展的初衷不仅仅是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更被视为从落后的农业国家向共产主义理想社会过渡的中间桥梁和路径选择。⑦ 1978年,在保持宏观政治结构总体稳定的情况下,党和国家率先在农村地区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克服计划经济体制日益僵化的弊端,这也成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先导。2005年,我国进入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由此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其落脚点在于“人的现代化”和“物的现代化”,整个国家也在这一时期进入到以“社会”为主题的运动周期。⑧

毫无疑问,上述发生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乡村建设运动实际上都构成了20世纪初期以来对于农村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现代化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在这个意义上,乡村振兴战略正是对这一谱系的延续、创新和超越,体现了自晚清以来一脉相承的现代化使命。如果认为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只是为了缓解一时的治理危机,无疑是窄化了乡村振兴战略所被赋予的政治期望和时代使命。

(三)由“文化”及“治理”:两者之间的价值联结

在综合主义进路下,关于文化治理现代化的两种认识在政策逻辑上构成了由“文化”及“治理”的递进关系。首先,文化治理现代化要求建立现代化的乡村文化治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之间的交流、融合和互强,促进社会主义乡村文化繁荣发展,为农民群体提供全覆盖的艺术普及活动,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形成能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涵养国民性格的整体文化环境。其次,乡村文化从总体上塑造了乡村社会生活的基本特征和精神气质,对于乡村治理的建设方向和价值导向具有规定作用,构成了乡村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因此,文化也便具有了“治理”的意义,与相对“硬核”的制度和规则相区分,成为乡村治理的重要资源,其治理水平直接影响到自治、德治和法治的实现程度。而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振兴也具有超越自身边界的社会功能,即通过反哺作用促进乡村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态等不同领域的全面振兴。因此,无论是乡村振兴战略还是文化治理现代化,实际上都包含了从文化走向治理的价值倾向,即在乡村文化全面振兴的基础上,运用文化手段促进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文化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意蕴

文化治理现代化和乡村文化振兴在建设内容上具有高度的耦合性,但在制度实践中也形成了自成一体、具有内在关联的政策改革逻辑。如果说乡村文化振兴旨在形成乡风文明的最终结果,那么文化治理现代化则呈现出更为微观的政策指向和更为具体的改革意涵,并且尤为强调“现代化”的逻辑指向。文化治理现代化是与传统文化治理相对的概念,其政策目标在于对传统文化治理方式进行变革和超越,建立起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具体来说,文化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意蕴可以从权利层面、制度层面、权力性质层面和效率层面进行理解。

(一)权利层面:保障公民平等享有文化权利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文化治理现代化需要提高基层公共组织的文化供给能力,保障公民平等享有文化权利,平衡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内涵来看,文化权利指的是人们自由参加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和科学进步带来的福利、平等获取和享有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⑨ 作为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文化权利的实现能够涵养国民道德情操,形成以文化审美为引导的生活风尚,使人们在文化生活中修身养性,从而发挥缓和社会冲突的作用。

相较于经济和社会权利,文化权利长期以来被人们所忽视,在制度保障、政策执行和范围界限方面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和监督。由于文化权利归属于全体公民,具有显著的外部性特征,因此应当由政府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满足社会成员的文化需求。在推动乡村发展过程中,可以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促进农村居民文化权利的实现:培育社区文化组织,培育文化权利意识,促进大众文化参与;履行文化供给职能,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产品;提供资金、场地和相关基础设施等等。

(二)制度层面:文化制度建设的组织化和规则化

在传统文化治理时期,乡村公共文化领域基本处于自治的状态,主要由非正式的宗族组织自发供给。在实行改革开放后,国家的工作重心转向世俗化的经济建设,公共文化难以进入到各级政府的政策议程之中,文化制度建设随之停滞不前。此外,国家从农村社会全面退出,也就无法实现对广大农村地区的控制和渗透,在基层乡镇财政收支紧张的情况下,已经无力为农村居民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从而悬浮于村庄治理之上。

自2012年以来,国家在宏观层面加强了文化领域的制度建设工作,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在提供社会公共文化产品中的主导地位。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按照一定标准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实现社会公平”。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上述法律政策的制定为乡村文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但这些制度设计仍过于宏观,有时难以回应相对丰富和灵活的基层文化需求和制度实践。因此,有必要依托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基层文化制度建设。一方面,明确乡镇政府在乡村文化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统筹主导地位,强化乡镇文化站和村两委对于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职能;另一方面,在村庄扶持建立起现代化的公共文化组织,进而形成“乡镇政府—乡镇文化站—村两委—公共文化组织”的组织建制。相对贯通的组织架构,有助于在对农村居民文化需求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在村庄层面建立起适应地方文化需求的制度规则和运行体系。

(三)权力性质层面:治理主體结构的多元化

现代治理理论改变了科层官僚制自上而下的等级运作方式,主张不同行动主体在特定的场域中能够共同分享公共权威,并且运用不同于政府部门的方法和技术来完成公共事务,从而获得更高的效率和更好的灵活性。⑩

在文化治理领域,可遵循现代治理理论的基本原则引入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性机构等非国家行为主体,转变原本的“政府—市场”二分结构,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治理格局。其中,政府部门继续发挥好自身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市场在乡村文化资源自由配置和推动乡村文化产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其他社会主体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共同参与到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生产、创作和供给之中。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治理主体结构,能够消解文化治理的行政化色彩,使得文化治理的最终结果不仅仅是为“政治”服务,而是以满足人们日益多元化和差异化的文化需求作为政策导向。

(四)效率层面: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

在财政持续增加投入的制度红利下,乡镇文化站在乡村公共文化供给中却始终保持着低水平的运行状态,服务质量和供给效率滞后于乡村公共文化的实际需求,整体上呈现出“低效率的增长”的发展特征。{11} 近年来,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成为基层治理场域中的普遍现象,引入大数据、云平台和区块链等现代化的数字技术手段,有助于提高文化治理能力,增强文化治理资源的利用效率。{12} 例如,湖北省群艺馆积极开展数字文化馆建设,建立起包括群文活动资源库、艺术普及培训资源库、群文人才资源库和团队资源库在内的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库,通过“文化点单”的方式进行“文化下乡”,为贫困地区开展文艺表演活动。同时,“文化直播”也成为外界了解少数民族文化的新方式和新平台,进而带动当地文化产业的发展。由此可见,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正在改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基本形态,从而重塑文化生产和传播的整体环境,这将构成文化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向。

四、乡村振兴背景下推动文化治理现代化的政策路径

在现代化的视野中,文化治理既要回应振兴和发展乡村文化的内在诉求,也要引导文化要素参与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之中。在当前的政策窗口下,乡村振兴战略为广大农村地区注入了新的治理资源,源源不断的政策、项目、资金以及人才向农村地区的倾斜成为新时代推动文化治理现代化的动力机制。因此,借助乡村振兴战略所带来的政策红利推动文化治理现代化不仅符合两者共同的价值追求,同时也具备政策设计上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一)促进农村居民文化权利意识的觉醒

长期以来,农民在集体主义生活中形成了重义务而轻权利的习惯,个人权利的实现总是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尤其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家和农民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自上而下地汲取农业剩余,而又无法为农村社区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随着工业反哺农业阶段的来临,国家与农民之间不对称的地位关系得到调整,大量财政资金通过项目制的方式进入到文化领域之中。2000年,中央有关部委为了解决农民看电影难的问题,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开展“送电影下乡”工程,要求在21世纪初实现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2005年,国家发改委和文化部开展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通过乡镇综合文化站来开展群众性文艺活动,同时提供阅读书籍、科普培训、电影放映、体育健身等公共服务。然而,农村居民养成了以私人生活为边界的休闲娱乐方式,尚未形成自觉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意识、观念和习惯。国家在农村地区开展文化活动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却没有获得相应的参与度和满意度。在乡村振兴过程中,村干部和村两委应通过公共教育、宣传活动和日常舆论等方式,动员农村居民参与到公共文化的生产和供给过程之中,激活农村居民的文化权利意识,从而发挥农村居民在公共文化体系中的主体性地位和能动作用,整合和链接各方资源来推动文化治理。

(二)在村级层面扶持成立文化组织

在既有的文化管理體制中,形成了“省群艺馆—市(县)群艺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垂直管理模式,不同层级之间是业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而在乡镇层级以下,一直以来都缺乏相应的组织载体能够承担起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的责任和义务,文化治理面临着无法深入到村庄社会内部的“最后一公里”困境。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组织振兴的论述,应在每个村庄建立起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组织体系,将经济精英、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大学生村官以及返乡创业大学生等吸纳到组织体系之中。只有建立起相当规模的文化组织,才能增强基层文化单位对村庄社会的文化治理能力。结合农民的实际文化需求,文化组织可以自主开展公共文化活动,并且通过乡规民约的方式予以正规化和程序化,形成相对稳定的制度规定。另一方面,随着文化活动将原子化的农民联结起来,相关文化实践成果逐渐沉淀为地方性知识,为人们所共同认可,这也会反过来促使传统道德伦理所弘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规范再度发挥作用,提升乡村居民整体精神风貌,实现乡风文明。

(三)依托文化项目培育壮大乡村文化产业体系

项目制是一种围绕特定的政策目标而“条线式”运作的国家治理体制,其优势在于可以通过国家专项转移支付来动员各级政府进行相应的资金配套,以此来获得公共服务的增量资金。由于乡村文化产业尚不发达,而要满足农村居民多样化的公共文化需求,改变政府在乡村文化供给中的“一家独大”现象,需要通过项目制逐渐推进乡村文化产业发展。通过文化项目,可以引导各种资本进入到乡村文化领域之中,将分散于政府、市场和社会的文化资源整合起来,共同围绕政府所制定的文化治理目标来形成乡村文化产业生态。一方面,文化项目弥补了文化本身所具有的正外部性效应,拓展了文化产业的盈利空间,有助于多元文化主体的孵化和发展;另一方面,文化项目本身是一种市场信号,不同主体在项目招标的利益驱动下展开竞争,需要不断提升组织自身的硬件设施和“软实力”,良性的项目竞争能够促使文化产业实现内涵式发展。在文化治理初期阶段,文化项目对于扶持乡村文化产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而只有在乡村文化产业的引导下,文化资源最终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高水平运用。

(四)利用数字技术提升文化治理的深度和广度

所谓深度,就是对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采集、存储和开放,使高水平的文化精品资源能够通过数字技术和广大的农村地区联结起来,从而摆脱具体时空地域的制约;所谓广度,就是利用数字技术手段将地方民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以及西式文化艺术等文化资源进行创造性转化,使不同类型的文化资源能够在数字技术空间中兼容并存和融合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数字技术的应用固然能够带动传播方式的深刻变革,使农村居民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便可以获取到公共文化产品,但绝不能片面地将其视为传统文化治理的替代方式。文化价值本身就是在面对面的互动过程中产生的,数字技术在带来更丰富和更高水平的公共文化产品的同时,也可能因人际互动的缺失而导致农民在文化身份认同和集体意识方面的虚无感。实际上,只有将数字技术与传统文化供给方式结合起来,才能让农村居民在享受现代文化产品的同时,发挥出文化在乡村振兴过程中的治理功能。

总而言之,文化治理现代化不仅仅是每年在农村地区开展若干次文化活动,而是要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建立起与农村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公共文化体系,具有涉及公民文化权利、文化制度建设、治理主体结构以及治理效能提升等诸种现代化面向的综合作用。只有在上述价值意蕴得到实现的基础上,乡村文化才能实现自我造血,进而构成乡村社会治理的底层秩序。

注释:

① 李少惠、崔吉磊:《中国公共文化治理的本土化建构》,《贵州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

② 刘忱:《国家治理与文化治理的关系》,《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年第10期。

③ 吴理财、解胜利:《文化治理视角下的乡村文化振兴:价值耦合与体系建构》,《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④ 刘彦武:《从嵌入到耦合:当代中国乡村文化治理嬗变研究》,《中华文化论坛》2017年第10期。

⑤ 耿达、傅才武:《公共文化行政:理论、模式与发展路径》,《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

⑥ 张海鹏、郜亮亮、闫坤:《乡村振兴战略思想的理论渊源、主要创新和实现路径》,《中国农村经济》2018年第11期。

⑦ 吴林隐、吴毅:《重建“政道”与“治道”的再平衡——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趋势、特征与挑战》,《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10期;吴建征、武力:《国家整合与体制重塑:以1949—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为中心考察》,《湖北社会科学》2018年第12期。

⑧ 沈原:《又一个三十年?转型社会学视野下的社会建设》,《社会》2008年第3期。

⑨ 黄觉、雅努兹·西摩尼迪斯:《文化权利:一种被忽视的人权》,《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年第4期。

⑩ 郁建兴、刘大志:《治理理论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11} 傅才武、李延婷:《公共文化建设为什么不能强化供给侧财政投入方式:一个解释框架》,《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

{12} 刘凤、杜宁宁:《数字社会转型背景下城市基层治理逻辑变革研究》,《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作者简介:孙刚,华中科技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湖北武汉,430074;罗昊,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4。

(责任编辑  刘龙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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