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化时期的农民贫困及其化解对乡村振兴的历史启示

王丽 瞿商

摘要:集体化时期农民贫困表现为普遍的超支现象,允许超支行为的出现可视为政府对农户的道义补助,亦可视为新中国反贫困事业的历史起点。集中劳动和统一分配的集体化制度设计与实践是超支现象产生的制度根源。当分配所得大于劳动投入时出现超支现象,反映出集体化制度设计中的平均化:在量化劳动投入的同时,又要兼顾农户“生存伦理”的需求。这样的制度设计成为困难农户的生活保障,但也导致了公平与效率问题,造成超支的恶性循环,从而影响了集体经济的稳定性。尽管国家和农户为化解超支问题做了很多尝试,但直到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释放了改革红利,激发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才使超支问题得以彻底解决。这为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脱贫成果和促进农村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启示。

关键词:集体化;超支;农村改革;乡村振兴

文章编号:2095-5960(2021)03-0001-11;中图分类号F329.1/.7;文献标识码:A

2020年是中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之年。此时回溯集体化时期农村贫困与反贫困的历史,无疑对当前巩固脱贫成果和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学界普遍认为中国的扶贫事业源于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1949—1977年只存在“广义扶贫”,具体表现为“以实物救济为主,对农村特困群体与受灾群众进行救助,救济对象主要是无劳动能力、无人抚养或赡养的五保户、特困户与其他困难群体,具有显著的单一性与分散性。”[1]但事实上,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集体化制度变革中,农村普遍出现的超支现象就起到了保障困难农户基本生存的功能。超支户的存续贯穿了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期,数量曾一度达到农户总数的1/3。[2]950允许超支行为的出现恰恰可以视为政府对农户的“道义补助”,亦可视为新中国扶贫事业的开端。超支户这一概念有着深刻的时代烙印,它是指在农业生产队年终分配决算时,因分配产品所得大于劳动收入而出现账面欠款的农户。集体化时期集中劳动、统一分配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是超支产生的制度根源。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才使集体化时期的超支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由于集体化时期村级档案资料收集和整理难度大等问题,学界对超支问题的研究并不充分。管见所及,针对超支问题的最早研究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曾广照根据当时的农村调查,提出“超支本身是合作社企业分红制度的产物”[3],指出了超支的制度性根源,但并未深入探究。之后,陈英健根据广州潮安县的超支调查,指出失控的超支行为对农民劳动积极性乃至集体分配兑现的消极影响,并提出了相应解决办法。[4]到21世纪,随着档案资料的逐步发掘和口述史资料的不断丰富,陆续有学者注意到集体化时期的农户超支现象。例如,岳仁崇从经济学角度指出超支现象源于平均主义造成的激励不足;[5]孟庆延从“集体伦理学”角度认为超支现象源于生产队的“公私不分”。[6]无论是平均主义还是集体伦理,都包含在集体化的制度设计和实践的内在逻辑中,足见分析集体化的制度设计和实践在超支现象研究中的重要地位。虽然专项研究少,但是作为集体化时期不可回避的重要经济现象,农户超支在很多涉及集体化时期的农村微观研究成果中有所提及,例如张乐天在对其家乡浙北联民村的研究中[7],辛逸在人民公社分配制度的研究中[8],卢晖临从人类文化学视角对安徽南部汪家村的研究中[9],黄英伟在对集体劳动效率和儿童能量分配关系的研究中[10],对超支户的问题均着有笔墨,但一带而过,研究分析不够系统。因此,为了“让制度实施的历史活起来”[11],这里以湖北省浠水县十月集团的村级档案资料为例,挖掘其他的相关调查和档案资料,对1970年十月大队第一生产队的超支现象进行微观重建,通过分析集体化时期的工分制度和分配制度对超支现象产生及其历史走向的决定性影响,以期探究现象背后的制度逻辑。

一、集体化时期的贫困现象:十月大队农户超支概况

超支是集体化时期农户贫困的集中反映。作为中南地區重要的粮产区,湖北省浠水县占有较好的自然条件。该县的十月大队(前身为饶兴礼农业合作社)是湖北省最早的农业合作社之一。集体化时期十月大队农户的超支程度经历了从最初的快速深化、广化,到稳定高位,再到稍有缓解的过程。1970年正值十月大队农户的超支程度刚刚步入稳定的高位水平,由于经年累积,这一时间节点的超支现象不仅普遍且金额较大,其超支的形成及程度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具体来看,1970年十月大队有11个农业生产队,共有588户家庭①①为了保证样本的一致性,本文只统计了十月大队农业生产队的基本情况,排除了副业队和企业队。

,其中超支357户,占比60.71%;总超支金额高达111862.54元,平均每户超支313.34元,超支最严重的家庭达到1800.27元(1970年湖北全省社员人均收入是67元,足见十月大队超支现象之严重)。

将视野聚焦至十月大队第一生产队,该队共有83户家庭,328位社员,164个劳动力,是十月大队里户数、人口和劳动力最多的农业生产队,有土地368.3亩,水牛、黄牛合计24头。②②文中数据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十月集团档案室所藏十月大队有关档案,受篇幅所限,档案号备索,不一一列出。

由于生产能力较好,1队的超支情况与十月大队的其他农业生产队相比并不算严重,超支规模处于中等偏低水平:共有超支户34户,占总户数的41%;超支金额7870.33元,户均超支231.48元。

超支涉及148人,人均超支53.18元。超支金额最高的户达872.87元,最少的6.28元。总之,十月大队第一生产队超支情况在十月大队中是具有代表性的,超支金额占大队超支金额的7%,超支户数占大队超支户数的9.5%。

十月大队户均人口4.52人,相比之下,超支户的家庭人口普遍更多:大队超支户的户均人口4.84人,家庭人口最多的户达到11人,而第一生产队超支户的户均人口4.35人,家庭人口最多的户有8人。家大口阔的农户往往劳动能力不够供养所有的家庭成员,一个劳动力要负担的家庭人口多,即劳动供养比①①劳动供养比指每劳动力供养的家庭人口数量,是家庭人口与劳动力数量的比值,单位:人/劳动力,反映了家庭人口结构。劳动供养比是家庭差异的量化指标:劳动供养比大的家庭,每个劳动力负担的家庭人口多,家庭负担就大;劳动供养比小的家庭,每个劳动力负担的家庭人口少,家庭负担就小。劳动供养比增大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家庭人口增加(生育、迁入),其二,家庭劳动力减少(病、死亡、迁出等)。农户家庭的劳动供养比与超支密不可分。这也是超支现象产生的逻辑起点——家庭差异。超支户往往家庭人口多,又缺少劳动力或劳动力弱,家庭负担大,劳动供养比大。

高。例如第一生产队超支户的平均劳动供养比为2.67,高于全队户均2.1的劳动供养比。

如图1所示,1970年十月大队第一生产队的农户盈余和农户超支情况总体上随着劳动供养比的增加,家庭负担增大,盈余户的数量开始减少,超支户的数量和超支金额大幅增加。

超支的度量由集体化时期的工分制度和分配制度共同决定,这是超支现象产生的制度逻辑。农户的盈余与超支的划分是年终结算时,用农户当年的工分收入扣除从生产队分配得到的粮食、实物、借款等生活资料,当工分收入大于分配所得,则农户家庭收支大于零,为盈余户,反之为超支户。农户的工分收入和分配所得存在某种稳定的关系和变化趋势,随着每个劳动力负担供养的人口数量较大幅度的增加,就会出现工分收入小于分配所得的超支现象。

二、工分制度和分配制度:集体化时期农户超支的制度安排

(一)工分制度:量化农户对集体的劳动投入

超支现象缘起何时?为了解决新中国土地改革后雇农、贫农在生产上存在的困难,政府号召在旧有换工习惯基础上实行换工互助,同时重点试行新式互助组。[12]由于换工互助各方的工种与能力等不同,导致劳动投入不对等,为公平起见,在换工、互助的过程中,开始了最初的劳动记账,用以计量每个人的劳动量,劳动投入少的往往会以粮食等作为补偿。有些农民当时没有粮食可做抵偿,便先记录在册,日后收获再还。这便是工分制的雏形。正如大寨村的老人宋丽英所说,“那会变工也有算分的,互助组也有算分的,不过那会你给我做的多,我给你做的少,也是计工哩。他亏欠你多少工,打下粮食了,给你这粮食么。多少斤是多少(工),再给你还回来。暂时没有这钱,等打下玉茭了,就给了人家,顶是给了人家钱了。后来这都是初级社了。”[13]总之,有度量就有超、欠,这是超支在以家庭为核算单位阶段的萌芽。集体化之后,经济核算的基本单元变大,超、欠的度量就变为由工分制度(收入端)和分配制度(消费端)共同决定。

工分制在设计之初就是衡量社队集体里每个成员的劳动消耗和劳动报酬的尺度。[14]工分制普遍以劳动日为基本单位,通过统计劳动日和劳动种类评定社员对集体劳动的投入。十月大队规定基本劳动日:每月每个男劳动力定26~28个劳动日,女劳动力定24~26个劳动日。规定基本投肥:凡年满14周岁的男女社员每人全年向生产队完成肥料工分80~100分。最基本的工分收入就是由这两部分构成。此外,凡是社员对集体的劳动投入也均按工分计算。例如,十月大队根据牛的大小和易放程度,确定每头牛2、3、4个底分,每月按照底分给社员记工分。年終进行评比,牛养得好的奖励牛工分5%,养得差的还要扣工分3%。由此可见,凡是社员对集体做出的劳动投入均以工分的形式计为收入。

不同农户的人口数量、劳动力数量和质量不同,这是家庭差异的固有属性(可由不同的劳动供养比表示),也因此造成了农户对集体的劳动投入不同,工分收入这种差异的反应。②②工分制是能够衡量社员劳动投入的方案,具有可行性,却不是最合理的、完美的方案。工分制不合理之处在于农业劳动的质量本身不易量化,监督成本高,以插秧为例,工分制量化只能按插秧的亩数,但实际上存在秧苗大小、插秧质量等诸多不确定因素。此外,工分制中各项农业劳动的分值划分、劳动力的不同分值划分,也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不能精准反应劳动强度和劳动能力。这些因素无疑都是工分制激励不足的地方。但是由于具有可行性,且有助于整合乡村资源、统一调配劳动力,工分制在计划经济的30余年中被“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表1所示,十月大队第一生产队83户社员家庭按劳动供养比从小到大的顺序分组,户均工分和户均工分折款收入先增加,在1.1~1.5这个阶段达到最高值,后大幅减少。这是受到家庭人口数量的影响,劳动供养比为1的家庭往往是刚刚建立的小家庭,家中人口少,劳动能力强,负担小;劳动供养比在1.1~1.5这个阶段的农户家庭负担略有增加,但人口数量的叠加效应完全可以抵消劳动供养比增加带来的消极影响;劳动供养比更大的农户,家庭人口数量虽然多却并没有增加有效劳动力,甚至占用了原有劳动力(幼儿、老人等需要人照顾),因此户均工分和户均工分折款收入也在减少。排除人口因素影响,随着劳动供养比增加,人均工分数和人均工分折款收入皆大幅度减少,其中人均工分折款收入从劳动供养比为1时的155.74元减少到10.50元;无劳力的农户家庭(包括仅有辅助劳动力的家庭)人均工分折款收入仅2.26元。

从农户对集体的投入角度切入,在劳动供养比高、家庭负担大的情况下,农户对集体的劳动投入是较低的,表明工分制度基本能够区别农户劳动能力,量化家庭劳动投入。工分收入越少的农户也就越容易超支。

(二)分配制度:决定农户的分配所得

集体化时期,在计算家庭与集体的收支往来过程中,“收入”部分由工分制度量化,“支出”部分则是由分配制度决定的。家庭从集体分配得到的实物和借款等,都需要以工分收入来抵扣,在年终的收入分配账目中以“扣除”部分来表示。社员从集体分配得到的越多,需要从工分收入中扣除的折款金额就越多,也就越容易超支。

分配制度具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劳动报酬实物化。集体分配以粮食和农副产品等农产品实物分配为主,且分配的种类多,涵盖了社员生活的方方面面,现金分配少。1962年湖北省大约有20%左右的生产队没有或很少有现金分配。全省社员人均分配折款83.58元,其中实物分配的比例占到65.31%。分配的实物既包括粮食、大豆、蔬菜等主要农产品,还包括棉花、花生、芝麻、油菜籽等经济作物,以及各种农作物副产品、畜禽及其副产品等。①①湖北省统计局《1962年湖北省综合农村人民公社社员收支一次性调查》(1962年),湖北省档案馆藏,SZ44-2-239。

全国的情况也是如此。1963年、1964年全国实物分配所占比重分别达69.59%、68.78%,到1975年,实物分配占人均集体分配收入的比重高达80%[15]147。第二,按人口分配的比例高。以口粮分配为例,作为集体分配中的重中之重,十月大队规定基本口粮在470斤内执行依人定量和按工分吃粮相结合的办法,其中80%依人定量,20%按劳动工分和投肥工分分配,其他的实物分配皆与此类似。由于实物分配按人口分配的比例高,因此人口多,劳动供养比高的农户家庭更容易产生超支。

十月大队第一生产队年终分配结算表中,显示了农户的扣除部分包括粮食、实物折款、预分加借支、老超支、合作医疗、粮食加工费等,也就是家庭“支出”的部分,涵盖了社员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所有扣除项目中又以集体分配的粮食和其他实物折款为主(表2)。其趨势是,同工分情况类似,随着劳动供养比的增加,户均总扣除和户均当年扣除先增加,在2.1~3.0这个阶段达最大值,随后减少。排除家庭人口数量的影响,人均分配的粮食折款和实物折款、人均当年扣除、人均总扣除的金额都在减少,说明家庭负担小的农户,从集体得到的人均物资较多,家庭负担大的农户,从集体所得的人均物资较少。

进一步,十月大队第一生产队基本收支情况的统计结果表明(表3),集体分配具有平均化趋势。人均口粮折款、人均当年扣除、人均总扣除的标准差分别是12.41、46.19、41.25,均小于人均工分折款收入的标准差64.41。这说明:第一,与人均工分折款收入相比,人均口粮折款、人均当年扣除、人均总扣除的离散程度更低,具有平均化趋势。第二,平均化趋势与分配制中按人口分配的比例高是分不开的。由于人均口粮按人口分配的比例最高,其离散程度最低,标准差最低。第三,人均总扣除是在当年扣除的基础上加上了老超支款,造成人均总扣除标准差小于人均当年扣除的标准差,说明老超支进一步拉平了社员“扣除”部分的差异。

平均化分配的趋势,体现了分配制度的“隐藏属性”,即保障社员基本生存。事实上,在集中劳动、统一分配的集体化时代,农户所消耗的生活资料几乎全部直接或间接地来自集体,因此农户对集体的依赖性非常强。例如,口粮占据农户生存的重要地位,在各个劳动供养比阶段的农户,口粮分配占当年扣除的比例均在50%以上。为了维持社员生计,口粮分配按人口分配的比例大,导致按劳分配的原则被严重削弱,造成“干多干少一个样”,降低了劳动效率。实行按人口分配为主的实物品种不仅有粮食,还有食油、棉花、柴草、蔬菜、瓜果、鱼、肉等。大体上,凡是生产队生产的,又是社员家庭需要的产品,都进行实物分配。[15]148这些都是集体为了保障农户基本生存采取的举措,造成社员消费水平趋于平均化。在物资匮乏的集体化时期,也只有这样的办法才能保证农户的基本生存。

三、公平与效率:集体化时期农户超支的制度逻辑

在集中劳动和统一分配的制度背景下,当劳动投入与分配所得不相匹配时,农户与社队集体的经济关系失衡,出现盈余户和超支户。农户是社队集体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集体经济维持稳定的内核,集体则为农户提供制度保障和经济保障,承担“大家长”的职责。农户为集体提供劳动力,通过工分制度来衡量;集体则为农户提供生活资料,通过分配制度来实现。进一步地,工分制度和分配制度皆是国家通过集体提供的制度安排,当农户在集体劳动中的投入大于从集体分配所得到的生活资料时,成为盈余户;当投入小于所得时,成为超支户。

劳动投入相对少,而分配所得较多,工分收入和实物所得不匹配,其间的差额产生了超支,这一结论是不随超支性质不同而变化的。对于家大口阔、生病、婚、丧而合情超支的农户,劳动供养比大,人均在集体中的劳动投入就要少于其他家庭,实物分配所得却是相近的。据湖北省咸宁县五四、跃进、团结、官泉二社等四个社的调查,1957年全家生活维持不下去的有69户,通过集体分配、扶持造成了超支1927.23元。此外,由于预支制度不严,账目混乱,使一部分生活较好不应超支的农户变成超支户,如上述四个社178户超支户中不应超支的81户(干部家属超支26户,生活条件好的上中农53户,懒汉2户),占总户数的11%,占超支户数的45.6%。①①中共孝感地委:《孝感地委批转咸宁县委转发周树通知关于农业社在夏收预分中应正确的解决好超支户与非超支户的矛盾问题的报告》(1957),孝感市档案馆藏,档号1-1-168-011。

这种类型的农户,对集体的劳动投入更是要少于从集体的分配所得了。

至此,我们可以更好的理解十月大队第一生产队农户劳动投入与分配所得的关系。如图2所示,以人均工分折款收入表示社员对集体的劳动投入,人均分配所得表示社员通过集体分配得到的“报酬”,观察人均工分折款收入走势曲线和人均分配所得走势曲线,可以发现:第一,两条曲线均呈下降趋势,表明随着劳动供养比增加,家庭负担增大,社员对集体的劳动投入减少(工分收入减少),从集体分配到的生活物资也在减少。由于分配制度内生的平均化趋势,导致随着劳动供养比的增加,集体分配所得减少比劳动投入减少要慢一些,从而使人均分配所得曲线更为平滑。第二,曲线交点的位置代表收支平衡点,在该点所对应的劳动供养比的比值下(略大于2的位置),农户对集体的劳动投入与分配所得相等,劳动供养比更小的家庭负担小,人均工分折款收入大于分配所得,此时农户人均收支大于0,表明劳动投入大于分配所得,该阶段的农户普遍是盈余户;劳动供养比更大的家庭负担大,人均工分折款收入小于分配所得,此时农户人均收支小于0,表明劳动投入小于分配所得,该阶段的农户普遍是超支户。也就是说,随着农户家庭负担的增加,农户对集体的劳动投入小于从集体的分配所得,即“贡献”小于“报酬”成为超支户。这一过程正是集体化时期形成农户超支的制度逻辑。

由于超支是农户的劳动投入与分配所得不匹配,使集体化制度实践的过程中损失了公平,影响了劳动效率,从而影响了农业的生产和发展。这集中体现在日益严重的分配兑现问题上:在生产能力有限、劳动效率低下的集体化时期,农户超支在增加集体经济压力的同时,也使盈余户无法得到应得的报酬。据1962年全国731个生产队5000户社员家庭的调查,超支户占总户数的25.9%,以致应该进款的盈余户中,有15.6%不能及时得到应有的进款。[16]这种分配兑现中存在的问题无疑增加了盈余农户和超支农户之间的不公平,“干多干少一个样”的思想在社员家庭蔓延,进而累积成更严重的超支现象。超支欠款越来越大,势必挤占更多的集体资源,最终造成社队资金周转困难,国家贷款不能偿还,甚至会挖空社队集体的家底[17],这是影响集体经济稳定性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1974年底,湖北全省社员家庭超支39288万元,导致社队集体贷款激增至63880万元,超支占旧贷的比重达61.5%。②②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农村社员存款、未收回旧贷、社员超支的简况》(1975),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SZ73-5-392-008。

再如1978年底全国累计超支欠款74亿多元,除了挤占劳动报酬31亿元以外,其余43亿多元则是挤占社队的集体资金。许多生产队公积金有名无实,连生产周转的流动资金也不够,不得不大量贷款。这种个人欠集体、集体欠个人、集体欠国家的三角债务,加上社员欠集体的粮食,成为压在人民公社和广大社员家庭身上的沉重包袱。[2]1024

盈余户的分配兑现困难及社队亏空暴露了农户超支现象背后的制度隐患。基于此,集体化时期农村基层干部和社员群众出现了抵制平均主义的情绪。一些社队采取瞒上不瞒下的种种措施进行抵制。如定额包工、按件计酬,联产到组,甚至包产到户等各種劳动计酬办法,一直在各地或明或暗地存在着。[15]149-150这说明,集体化时期,作为农村贫困表现的农户超支现象蕴含着国家在集体化制度安排上力求平均主义的逻辑,造成了集体化制度安排下的劳动效率低下和集体生产发展不足的问题。

超支现象所反映出的分配平均化的制度属性,是由集体化制度设计和实践的内在目标决定的。一方面,为了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从1953年开始,中国逐渐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便于将农村剩余转移到发展工业上来。集体化农业通过工分制度激励生产并调配农村劳动力、整合乡村资源,通过分配制度汲取农业生产剩余以支持国家工业化建设。另一方面,顶层设计又要兼顾集体保障农户基本生存的“义务”,这是符合农户传统“生存伦理”价值观念的。集体化使农村发生了从个体小农经济到社队集体集中生产和统一经营的显著变化,农户失去了私有产权,家庭劳作被集体出工取代,个人被嵌入到集体,原属于私人生活的诸多领域也开始受到集体的辖制。[18]集体成为“大家长”,并担负起了保障农民基本生存的责任。

于是,在农村集体所能保留的剩余有限的情况下,集体化制度就不可避免地演变成了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默许超支行为也就具有了生存权利平等逻辑驱动下的平均主义色彩。从这个层面讲,超支现象的出现亦可视为政府在道义上安抚或补偿农户的结果。

四、化解集体化时期农民贫困的办法及其经验

超支现象的普遍化意味着集体化时期农村贫困问题严重,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解决农户超支问题的政策意见,加大了超支欠款的清算力度。其中最为主要的是1979年中共中央转批的《农业部党组关于认真解决农村人民公社社员超支欠款问题的意见》(中央55号文件),总结了当时农村超支欠款的严峻状况,提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一次”,正式将清理超支提上日程。[19]之后超支问题有所改善,1978年收回的超支款和新发生的超支款基本持平,1979年收回的超支款比新发生的超支款减少了3.4%。[20]由于对粮食收购价格的调整,1980年农户家庭的超支欠款又有回升,全国有19个省、市、自治区农户家庭的超支欠款比上年增加了。面对久治不愈的超支问题,1981年10月,农业部提出《关于清理外单位拖欠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款项的报告(摘要)》,指出清理社员超支欠款工作,不能放松。无论是单位或个人的陈欠款,到1981年底仍不能归还的部分,从1982年1月1日算起,要向社、队赔偿经济损失。[21]1982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农业委员会、农业部关于整顿社队财务的意见(摘要)》提出在整顿中抓紧解决超支欠款问题。对于呆账的处理,迁走、返城的欠账户,要尽量催要。确属无头呆账,在整顿后期可由社队核销。[22]419

1982年,中国农村普遍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集体化时期农民的生产经营形式和分配制度。70%的生产队实行了“双包”到户,不再按劳动工分统一分配粮食等实物。[22]4431983年10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明确指出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于1984年底以前大体完成。[23]

在集体化制度变革的基础上,全国各地演化出多种化解(或转移)农户超支债务的具体方案。例如,在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如浙江嘉定),有对于形成多边债务关系者在同地区内部统一划账减少多角债,或用乡镇集体企业盈利逐步冲销农户欠款的实践。[24]这是将私人对集体的超支债务关系转变成了集体对集体的债务关系。也有利用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将农户超支欠款转为个人未偿还贷款余额,再行追偿或者进行坏账处理(有时涉及对农户的减免)操作。这是维持了私人对集体的超支债务关系,并将其金融化、正规化、法律化。还有将农户超支欠款从生产队账面剥离后,转给农村经济管理站进行催讨清理的。如湖北省襄樊市(今襄阳市)保康县在1993年才把农户超支倒欠交给刚成立不久的该县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此前该笔坏账是由其前身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及下属各站管理,一般不计息。[25]这是因为农村经济管理站是当时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机构。既然农户的超支倒欠债权方是生产队这个集体经济组织,那么自然归到经管站管理。其正式程度不如前述欠改贷的那一类。最后还有一种较典型的做法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各地兴办“农村合作基金会”(有别于当时已经归中国农业银行领导的农村信用社)时,将农户超支欠款归其管理,通过再次贷款给农户发展生产并以产生的效益来还贷和清理超支欠款。[26]这已经带有今天“产业扶贫”的雏形及其性质了。最终,伴随着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停办、乡镇集体企业的改制、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村镇商业银行改制以及价格改革、金融系统不良债务处置和资本充足率以外汇储备拨付补足等后续改革,集体化时期农户对集体的超支倒欠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得到了较为彻底的清理。

实践表明,集体化时期工分制度和分配制度的制度安排并不能有效地发展农业生产和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因此,改革成为农民摆脱贫困的必然选择。集体化时期的工分制度和分配制度内含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得以校正,为最终切断农户超支现象的根源和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化解集体化时期农民贫困的超支现象为新时代农村脱贫攻坚提供了有益的历史经验。

农户超支现象从最初伴随集体化制度安排而发生,并迅速深化、广化,到20世纪80年代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最终消解。这种变化的根本在于制度变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摒弃了平均化制度安排,提高了农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

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在资金紧缺又无外部资金注入的情况下,需要农业部门提供原始资本积累。集体化时期的分配制度是农业部门提供工业化建设原始资本积累的制度安排。由于在集体分配中的国家税金和集体提留部分高,个人所得部分比重偏低,加上国家对工业建设投资倾斜的双重挤压,造成农业生产中资源缺少合理配置,农业生产能力不足。这是计划体制下资源配置效率上的问题。[27]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收入分配中集体提留部分占总收入的比重大幅下降,个人所得则稳定提升(如表4所示)。农业剩余由支援其他部门逐步转移至农业发展和农民本身,农民具有了自主支配经济资源的权利,从而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集体化时期农业经营制度中的平均主义缺乏激励机制,农民劳动积极性不高,偷懒等搭便车行为普遍存在,导致劳动力、原材料、资金等资源的低效甚至无效利用,这是计划体制资源利用效率上的问题。[27]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推广,形成了新的激励机制,农户的自主能动性受到重视。全国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中从集体得到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越来越小,1978年到1983年分别是66.28%、56.64%、52%、52.9%、54.7%,家庭副业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则越来越大,1978到1983年分别是26.79%、32.69%、37.83%、38%、36.2%。[28]581983年湖北省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99.25元(略低于全国的309.77元),其中从集体统一经营中得到的收入22.72元,占纯收入的比重7.59%,家庭经营的人均纯收入则高达249.85,占纯收入的比重达到了83.49%。[28]60农民被赋予了自主利用资源的权利,激发了积极性,从而大大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为最终解决农户超支和摆脱贫困提供了物质保障。

五、对新时代乡村振兴事业的历史启示

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释放了制度变革的改革红利。它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使农民具有自主支配和使用经济资源的权利,激发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同时创新优化体制机制,从而提高了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达到了发展生产的目的。此外,这次改革摒弃了集体化时期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国家在产业结构调整上突出了农业、农村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即产业发展实行农轻重的顺序,把农业放在国民经济发展的首要地位,从而扭转了此前不平衡的产业发展部署。集体化时期农户超支现象最终化解的历史实践蕴含着农民摆脱贫困的根本原因。这为新时代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战脱贫攻坚战和巩固脱贫成果,以及加快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提供了有益的历史启示。

(一)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集体化时期的超支之所以能够有效解决,关键在于重构了能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的新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农民的创新精神在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世纪70年代末期,农民突破既有的集中劳动统一分配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创新出了更符合农民意愿和更有生产效率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到国家的认可,并在20世纪80年代初推广到全国。化解农户超支的实践表明,有效率的制度构建,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利用并顺应农民的自主能动性。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正是由于坚持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创新性,才为农业增产增收和农村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动力,才有效化解了集体化时期的农户超支现象。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尽管是顶层设计,但贯彻这一战略的主体依然是农民。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要继续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把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9]在此基础上,尊重农村发展的内在逻辑,创新构建长效、高效的资源配置和资源利用的制度体系,才能促进农业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贫困问题,为实现新时代的乡村振兴战略提供物质基础。

(二)优化创新体制机制

集体化时期的超支实际上是一个体制性和系统性的问题。新时代的乡村振兴事业同样面临着体制性和系统性的困境。因此,解决农业农村发展低效问题、实现新时代的乡村振兴事业的关键还在于相关体制机制的优化创新。例如深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30]、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等。从体制性来看,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经历了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改革,进一步提高了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为农业结构调整和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新的体制机制。如创新“企业+农户”模式,使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农民不仅能够获得股金收益,还可以在企业里打工获得工资收入,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積极性。同时,这种模式获得国家政策及资金的扶助,产生了规模效益和集聚效益。[31]从系统性来看,农业是国民经济系统的基础,但又是其薄弱环节,农业承担着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而粮食安全是整个国家安全最根本的部分。确保粮食安全,需要在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基础上,以农业需求侧改革为引导,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善农业结构,增加农业产能,提高农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这不仅为国家粮食安全,进而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而且对进一步缓解农民贫困,推进实施新时代的振兴乡村事业,迈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注重再分配公平

集体化时期农村贫困的超支现象之所以发生并且深化和广化,在于集中劳动、统一分配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下,农民在集体劳动中的投入与分配所得不匹配。在集体分配中,制度安排不能有效区分农户贡献,使得劳动者投入与所得失衡,造成超支户挤占盈余户的不公平现象。这种集体分配不公平的制度安排变相激励了农民偷懒的搭便车行为。如何让勤劳致富者投入的劳动与所得相匹配,以激励劳动者在奔向共同致富(而不是共同贫困)的道路上同向前行,依然是新时代促进农村发展、摆脱贫困的一个基本思路。因此,不断推进农村改革,完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注重分配公平是一个重要的基本面向。另外一方面,由于农业相对于发展更快和投资收益更大的工商业而言,还是一个弱质产业,也就是说,农业的投资回报率相对较低。因此,促进农村发展,推进新时代乡村振兴事业还需要在产业发展上向农村农业和农民倾斜,即注重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上注重公平。大多数农民在城市打工的收入比在家从事农业获得的收入更高,出现了农业“没人了”的问题,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理性”[32],从保护农业发展的角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为农业投资提供历史性机遇,才能吸引更多的资本及人才服务新时代的乡村振兴事业。

集体化时期,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以汲取农业剩余的再分配为代价,农民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收入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其可分配收入相对更少,这是造成集体化时期农民贫困的重要原因之一。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在产业发展上进行农轻重的顺序调整,实际上就嵌入了再分配中注重公平的认识和实践,农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并且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新中国发展的历史实践表明,农业是国民经济“软着陆”的载体,农村因国家需要先后承担过货币池、资产池、劳动力池[33]等多个重要角色,承载着抵御经济风险的职责。在新时代,中国面临着“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时代挑战,农业部门的产品价格仍然偏低,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农,用之于城”的状况并未彻底扭转,这是农业相对于其他产业仍然表现为发展不平衡的重要表现。从这个方面看,国家应当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向农业倾斜,调整城乡分配格局,渐进式不断提高农业部门的产品价格,以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应对新时代更加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同时也能弥补农业发展的历史欠账。

(四)复归农业发展的战略地位

2017年,中共十九大决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9]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进一步提出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议》指出,“十四五”时期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之一。到2035年,要取得乡村振兴的决定性进展,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34]从上文的分析来看,乡村振兴才是解决农村贫困的根本出路。[35]

中国自古就有重农的传统。近代资本主义列强的枪炮声开启了“农业立国”和“工业立国”的论战,发展工业的思想植根在了改革家和革命家的心中。新中国建立后,从经历土地改革到集体化和再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70年的大历史来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使农业和农村承担起支持工业发展的历史任务,却也使农民陷入了贫困。改革开放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战略地才真正受到重视,农民的收入提高了,不仅解决了农民的贫困和温饱问题,而且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市场动力。可见复归农业发展的战略地位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不仅是有效的而且是必要的。在新时代的历史背景下,国家战略安排将农业和农村发展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战略地位“复归”是促进新时代中国农业发展的第一步。

“十四五”时期,突出农业发展的战略地位,通过产业融合和技术渗透,将世界第四次产业技术革命优先、有效应用到农业、农村,构建农业和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以及农业内部的新业态、新模式,实现智慧农业、数字农业。即新时代中国农业发展在战略地位上是复归,在方式方法上则应是通过构建中国现代农业的未来远景。在全面推进新时代乡村振兴事业过程中,巩固农村脱贫成果,提高农村市场消费水平和推进农村消费结构升级,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既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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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ical Implications of Peasant Poverty and Its Resolution in the Collectivization Period for Rural Revitalization

-Take the Overspending Phenomenon of the October Brigade in Hubei Province as an Example

WANG Li,QU Shang

(School of Economics,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Hubei 430073,China)

Abstract:Peasant poverty during the collectivization period manifested itself in widespread phenomenon of overspending households.Allowing overspending can be seen as a moral subsidy from the government to the farmers and a historical starting point for China"s anti-poverty cause.The design and practice of the collectivized system of centralized labor and uniform distribution is the institutional root of the overspending phenomenon.Overspending occurs when the distributed income is greater than the labor input, reflecting the averaging in the collectivization system:The collective quantifies labor inputs while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needs of farmers" "survival ethics".Such system is designed to become a livelihood guarantee for farmers in need, but it also leads to problems of equity and efficiency, resulting in a vicious circle of overspending and thus affecting the stability of the collective economy.Although the state and farmers have made many attempts to solve the overspending problem, it was not until the widespread 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in rural areas released the reform dividend, motivated farmers to develop production, and improved the efficiency of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resource utilization that the overspending problem was completely solved.This provides important historical insights for the current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consolidation of poverty eradication and promotion of rural development.

Key words:collectivization;household overspending;rural reform;rural revitalization

責任编辑:张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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