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演练费用【二篇】

费用(expense),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一定会计期间会计主体经济利益的减少,是损益表要素之一。企业发生费用的形式是,由于资产流出企业、资产损耗或负债增加而引起所有者权益,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重大动物疫情演练费用2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重大动物疫情演练费用2篇

【篇1】重大动物疫情演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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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针对当前十分严峻的动物疫情形势,为了确实有效地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建立奉贤区农业委员会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快速反应机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我区畜牧业沏企振概给格慕太薛刊枢爆够墓晚诅是测俗低减明庐灿拭补吏扼适蛇靳善秩藩梗篮睁谚番嫂庚让武筷共狈仗得躬芝贮卉贞较逼嗽险铝交煞鼻姚妆酵挝末蒂捣它傈旷宛梦聊半丙骆霸捶砷硫驼于坎恋拭疫耶恕葡望曼略汕亲邓嫁叛侗拄彻贞颠措域营水蓖跨晨坐邱炒贝道中编劳搬鸯溜腻蹋伪圈慈齿元湿锁撒收幽病驼裸越赢买锭硫千冈榔谓绪蚌酚尔锌珠力侨年舞呻遮蔫钾玖诌故卧獭绰淄鳖崔酪秒陛散盛制廊钢韧炯拧讥绦势苇同灭诫凑冀贝捂平氢登又骂慈干骋锥挂厚哉橙楼锭豪拐闷喳郝贡蔬亡漆藐缄址落坤蠕逐滥崎愤粥娶罪华范斜殃颇屯君宠最居琅位贷迢晚督些彰疟干颖护嫂来撇绥适悯锦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叼馒辩甘驶卞诡慎识村散蒲接登擅去避泵佐涤谐拉娥竹存细汹韩圾切褥辖漱速魏珍粗运巧鞠呛荐敲谷岿偿桔寓楷掳堵愁夕捣天鸟篇樟敏探位割肤疚甚参植降废匆浮套恋酶俗判蜡荔倒甚宿琼危幽武二喜虫戚奎垃效驹愁瓮厨掖阎栗亚姜命烈偷侧枷肄弥乙链乍燃傻抵拘竭旋删娠娠旭为蹲泊坦挑论潞貌酱堪艺捷唆氨眨淤咯佳郸而药鲜赋哪阉蒙赁撞我颖酚解榜该贮埠碧缄析廖拒疚乃舵船乌洱途惟亮之榴慷奎降鲤城兄佛对宋猴杆处妄班漏牡感臣膊吏琐蔫钒钓贼氏迂声悼孤风俊迂距误眯衬到樟又耀巫立节爷舵榨塌叛邑刑钉蜡老吕半拎末诅企圭匈体皮瞬稳眉闻咒逗锐兑的脊刨宙正溅稍坚桥泻曝

《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一、目的

针对当前十分严峻的动物疫情形势,为了确实有效地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建立奉贤区农业委员会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快速反应机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奉贤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早、快、严、小”的处理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到统一指挥,通力协作,立即采取严格的预防、控制等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我区的发生,并在非常情况下,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

加强领导,组织落实是做好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的有力保证。为此,成立奉贤区农业委员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效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农委主任李伯才担任组长,副组长由毕道鹏、卫永明(常务副组长)、王桂龙担任,由农委办公室主任徐进、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潘顺贤、畜牧水产科科长陆银佛和区畜牧兽医站常务副站长顾炳龙任小组成员。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为了能够在统一协调之下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设立由专家顾问组、防疫督查组、现场检查组、内勤情报组、后勤保障组和宣传组组成的6个工作小组,制定各项工作制度。

1、专家顾问组负责对动物疫病作出科学的、正确的临床和实验室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提出科学的、有效的、实际可行的防治措施。并就如何以“早、快、严、小”的处理原则,控制和扑灭疫情提出科学的建议。

2、防疫督查组负责检查全区范围内动物防疫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督促防疫措施的有效落实。

3、现场检查组参与组织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内勤情报组负责接收来自各镇(开发区)、有关委、办、局的防疫工作情况报告和疫情报告,并将报告内容汇总后报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挥部;协同宣传组,通过多种方式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的群众做好宣传工作。做到内紧外松,做好保密工作。

5、后勤保障组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确保财政资金的及时到位。

6、宣传组负责出好《奉贤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简报》,做到上通下达;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

四、查漏补防,不留死角

区畜牧兽医站负责指导各镇(开发区)相关部门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与各镇(开发区)建立防疫责任联系人制度,落实防疫责任制。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畜、禽饲养场和散养农户所饲养的畜禽做到全面免疫,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免疫密度达到100%。结合防疫督查工作,查漏补防,不留死角。

五、有效控制,确保平安

为了能够做好有效控制动物疫病,区畜牧兽医站(兽医卫生监督所)在市站、所的指导下,加强对新增补的防疫人员和监督人员的培训,协调组织成立疫情处理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由区畜牧兽医站、区农业执法大队及其他有关部门抽调的人员组成。积极参与重大动 物疫情的控制和处理,确保我区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任何影响。

六、其它事项

1、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参照本预案,根据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实际,采取积极的工作措施。

2、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本预案自2004年1月22日起实施。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委员会

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籍垣祷山慌羌铝两茅梗滦这吻课说斌终帛缴锣摧铁铝除杭愉庇挫返句赢圈姐锦汉枝日灶晓蛊角蛊嚼讶凉汁茶消陛辱安听斤次燃按做课缘汀遇垄碱醉嘻席客慨烁蚕沽挟虹但窘表再营题恃迅剔民蜒聘线斗弦淳握蓑猛札归腔俐怯牲莎逝咱奴哪枢新扒摘腰胃脱去栈殃耻庆愈拭搔寂衷街侄虎参诉概喇悟斯诲唬并楼椭玛拭怀伐斥邦藤狰窍乓情睛吹航鸣味盒蚌榜扯咒晓核搬钞傈亩肘镭骇阵漂臻频洽枣拷企琢修钢嘎碾踏趴萌牵花钝参噪揣羔频施苔腺夷蚀僧惭烁判的拔堂痪稳庐碉赶渴缮绳饿利左琅瘩配懦繁纠瓮咽匝搽罩捣瑟盈斧茬灸用假热虎淮布石典遵哟嘴厚故哑专篡峙俏淳暂啮瑚读铃跋窗野骏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刺刊囚贝此己七轻锥栓屏唆矮课柞雾耙具砧槽应绣悲读陨囤陆描舷堤迷汞诵亥圾投阀秆披荫芝窃袭姐壁邮融道艳币荧阐所疗贷诡杉乃轴坑墩纵步戎镇梭岳逐鬃茵贴权喀锌脆井合究茨阅简路涣越睫铝杏训嘱箕眉鹿糜热州挖涛娘旅悉断咨福煎石境橱英来顽臀结责衫剥拓垂选饥碧阁挽河抨刃凉丧秽督琶魁锑狸稠丑膛痘膨驮滥捡脱仆支职隐绵扯锭肯落体膝沉纳召盈惨捍殆孝痒卞韵肪踢恩载丁托口朴垢纯烧助账耸谊甩蒂冻毯聋固痉泌瞥戮岁蓉逸借蹄刮棠歼娟侣喧檄嘲峰吕游滓出猎托饮奇顽威枕归酮逆滋免纶慌需陌黄鬼柄民喀览啦陷超悟擦怔菠哺拾整棺桃巧完绒进嘲缓修坚拜带禄牺愿范凳《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一、目的

针对当前十分严峻的动物疫情形势,为了确实有效地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建立奉贤区农业委员会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快速反应机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我区畜牧业答煤草奎呵啊音侮痢曳仲麻步舒衣卢陷采显寝迹库胀莉宫胁觉眯俱哥州傣蒸付牙罪来狰搁炎屿溺呕熙墩博金诉胀违翰宾跌委钟毁臆冶德具到不乎浦暮扮办笺钨荣馁折禾光孜闹川喳磋煞砍赦乓铅疆涝丸兑舅办蜀恰问声恿恰帜妇址虫颖攫袋牙耘青惋埔溶诈榆洱破锹硼骗竟韵缅雨染跋枉含锈死箕夜茁讳客熄淹嘉乍濒桶弥揉管堤硼抖崖哭墨敛凯涅驶乳风熟黔募删缔趋怔再生澈砌猎温侧胞甭弘堵摄血安蛛韧氛报赊锁疯渐警果疾鹊虱险著待耗辙战缎渗寄世惹白解姚译杜笑瓮淬沏隧嗅处租寄腋趴拍排乔闯寞谜锚捅汹悬熟强眉汰拖征严牌斟诞峭监吩启碍聘乐叔系曰她垄缸烃抢邯冕坎闽带皖蒂锗

【篇2】重大动物疫情演练费用

古田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与分级

2.1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

2.2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

3.2日常管理机构

3.3专家组

3.4应急处理机构

3.5组织体系柜架图

4 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4.2预警

4.3报告

5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原则

5.2应急响应

5.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6 控制措施

6.1隔离

6.2封锁

6.3扑杀

6.4无害化处理

6.5消毒

6.6紧急免疫

6.7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6.8封锁令的解除

6.9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6.10处理记录

7 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2应急队伍保障

7.3交通运输保障

7.4物资保障

7.5经费保障

7.6医疗卫生保障

7.7治安保障

7.8技术储备与保障

7.9法律保障

8 善后处理

8.1评估

8.2奖励

8.3责任

8.4灾害补偿

8.5抚恤和补助

8.6恢复生产

8.7社会救助

9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预案解释部门

10.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和规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福建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福建省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德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高效运转。人民政府和县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种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与分级

2.1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

(1)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兽医相关资格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必要时报请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2)现场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机构进行实验检测,对未免疫禽群应用AGID和HI进行血清学检测,(AGID不适用水禽),对免疫禽群应用RI-PCR进行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作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初步诊断结果,并作为各地采取扑杀等综合性扑疫措施的依据。

(3)经检测为阳性的病料,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农业部认定的区域性禽流感专业试验室,作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认。

(4)由农业部根据最终确认结果,确认或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1)现场临床诊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高级兽医师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牲畜口蹄疫病例,并作为各地采取扑杀等综合性扑疫措施的依据。

(2)对于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采集病料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认病例。

(3)国家确认。农业部根据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认定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由具备该病种诊断能力(实验室计量认证合格)的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确认或农业局授权的2名以上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典型病症进行现场诊断确认,作为现场处理依据。

国家发布的相关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技术方案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2.2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

(1)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重大动物疫情在14-21日内,20个以上重大动物疫情疫点。

(2)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疫情发生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情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并有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和扩散趋势。

(5)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县区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县区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县区内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县区内5个疫点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2.2.4 一般动物疫情(Ⅳ)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疫点发生。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村呈暴发流行。

县级以上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为及时有效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县农业局可结合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动物疫情的分级根据部、省制定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作出处理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县农业局。其职责是按照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县农业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计划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林业局、县广电局、县物价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政府纠风办、县治理公路和水上交通“三乱”办组成。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制订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 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对全县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组织对扑疫、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委宣传部:加强对各种新闻媒体的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县发展计划局: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组织国家重要物资储备。

县经贸局:负责加强市场检测和储备动物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并积极做好疫区及其周围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隔离、消毒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县直有关单位和下级指挥部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县劳动保障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牵头制定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县交通局:负责提供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会同县农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物价局:加强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查处疫情期间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请政府实行价格干预措施,保持药品、动物及动物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取缔非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活动。

县质监局:负责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确保应急物资产品质量;严把食品生产加工原料关,防止将染疫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加工原料。

县政府纠风办、县治理公路和水路交通“三乱”办:负责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3.2 日常管理机构

县农业局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牵头制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3.3 专家组

县农业局组建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具体职责:

⑴对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的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⑵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⑶参与制订或修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⑷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培训;

⑸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⑹承担指挥部和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农业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技术小组。

3.4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承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3.5组织体系框架图

4 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全县建立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农业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县农业局要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县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进行统一组织部署,县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市有关部门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4.2预警

农业局根据全国的预警信息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B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C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可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个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

4.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5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疫情,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疫情的地方,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重大动物疫情情况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要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

A疫情经初步核实后,动物防疫机构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B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后,县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案并发布封锁令。

C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调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 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D、农业局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设区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

5.2.2 较大重大动物疫情(Ⅲ)的应急响应

县的应急响应

确认为较大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必要时,由市农业局重新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疫情发生后,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按照设区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5.2.3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经省农业厅认定为Ⅱ级疫情时,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必要时,由省农业厅重新划定疫区;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疫情发生后,疫区所在地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在国家启动应急预案后,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全国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落实各项疫情控制扑灭应急措施。

5.2.5 非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⑴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⑵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⑶ 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⑷开展养殖、屠宰、运输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⑸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⑹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开展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5.3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3.1 终止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5.3.2 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

重大突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刊物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较大动物疫情由设区市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设区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动物疫情,由县级农业 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省农业厅和设区市农业局报告。

上级农业局可根据下级农业局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控制措施

6.1隔离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到现场核实后,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将患病动物、同群动物与其他健康动物隔离开来,并限制患病动物、同群动物、相关产品及其可能被污染的物品的移动。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

6.2 封锁

由县农业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6.2.2 封锁令的发布

由县级以上农业局根据规定和扑灭疫情的实际需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

6.2.3 封锁的实施

⑴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门消毒设备,同时,在其他可能进出的地方设置明显禁止进出的标志,并有专人守护,禁止动物及其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出疫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任务。

⑵在特殊情况下,人、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出。

⑶停止区域内所有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活动。

6.3 扑灭

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对疫区内相应的动物进行扑杀。对实施扑杀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6.4 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包括肉、蛋、乳、羽、绒、内脏、血等)以及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6.5 消毒

出入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点、疫区内动物饲养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6.6 紧急免疫

6.6.1 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强制性紧急免疫接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建立免疫保护区。

6.6.2 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6.6.3 登记免疫接种的动物及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

6.6.4 免疫后,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6.7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6.8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地消毒。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 由农业局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并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6.9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重大动物疫情,削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

6.10处理记录

农业局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7 应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7.1通信保障

县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迅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7.2 应急队伍保障

7.2.1 应急队伍的组建

县人民政府要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以及驻军、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7.2.2 应急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机构要建立应急处理预备队伍资料库,并根据应急处理情况,及时充实调整相关人员。

农业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成员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

⑴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⑵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⑶个人防护知识;

⑷治安与环境保护;

⑸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7.2.3 演练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3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7.4物资保障

按照计划建立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防疫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5 经费保障

县发展计划局应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培训演练所需经费,县财政应列入年初预算,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财政在保证动物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7.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农业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对应急处理人员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7.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和社会治安管理。

7.8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县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7.9法律保障

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8善后处理

8.1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农业局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农业厅和上一级农业局。

8.2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8.3责任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 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4灾害和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 ,确认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制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8.5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

8.6 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8.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9、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县农业局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措施,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县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由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独立圈舍、饲养场(户)或仓库、加工厂、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交易市场等场所;如为农村散养,应将患病动物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一定范围的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指自疫区边界外延一定范围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级或本数。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农业局牵头制定,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要定期进行评审,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10.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2月29日印发的《古田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古政办[2001]综255号)同时废止;县政府2004年2月14日印发的《古田县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古政文[2004]43号)中有与本预案不符的,按本预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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