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与货币制度

货币与货币制度 本文关键词:货币,制度

货币与货币制度 本文简介:1、导论货币银行学是以货币为中心(或主线),专门研究货币及与货币运行有密切联系的信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历史发展和金融运行规律的一门学科。货币理论部分,介绍货币(第一章)与货币制度(第二章)、货币需求、货币供给、货币均衡与社会总供求、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第七章)、货币政策(第八章)等信用理论部分,

货币与货币制度 本文内容:

1、

导论

货币银行学是以货币为中心(或主线),专门研究货币及与货币运行有密切联系的信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历史发展和金融运行规律的一门学科。

货币理论部分,介绍货币(第一章)与货币制度(第二章)、货币需求、货币供给、货币均衡与社会总供求、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第七章)、货币政策(第八章)等

信用理论部分,介绍信用(第三章)、利息与利率(第四章)

银行理论部分,介绍金融机构体系(第五章)、商业银行与货币创造、中央银行与货币控制

金融市场部分,介绍金融市场的一般原理和金融市场运作(第六章)

金融创新部分,介绍金融创新与金融全球化

金融发展理论部分,介绍金融与经济发展

金融监管部分,介绍金融安全与金融监管

国际金融知识部分,介绍开放经济下的金融运行

1、

货币概述

一、货币是商品经济内在矛盾发展的产物

即货币的根源在商品本身

社会劳动与私人劳动的矛盾

价值与使用价值

交换

二、货币是商品价值形式发展的结果

1.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

个别等价物

2.扩大的价值形式

特殊等价物(扩大的价值形式比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有进步:

价值第一次真正表现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交换经常发生,使得各种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较稳定地与其所包含的价值量趋于一致)

3.一般价值形式

一般等价物

所有商品都用一种商品表现自己的价值

一般等价物有三个重要属性:

能表现一切商品的价值;

能与其他一切商品直接进行交换;

具有排他性

一般价值形

4.货币价值形式

即用货币来表现商品价值的形式,货币也由此产生

货币价值形式与一般价值形式并无本质区别,二者的不同在于一般等价物是否固定

式的出现是一次质的飞跃

(其发展过程遵循一个规律:货币形式要适应经济形势,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货币经历了从实物货币→代用货币→信用货币的发展过程

作为货币的商品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价值比较高;

二是易于分割;

三是易于保存;

四是便于携带;

五是要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1.非金属实物货币

2.金属货币

严格讲,这也是一种实物货币

金属充当币材的优势:价大量小、便于携带、便于保存等

3.可兑现的信用货币

信用货币进入流通的必然性:

金属货币流通存在的一些问题

重商主义的出现

人们对货币职能的认识(银行券的出现是货币币材的一大转折,为以后不兑现纸币的发行奠定了基础。银行券的发行有双重保证:黄金保证和信用保证。)

4.

不兑现的信用货币

现代信用货币(主要形式是现金和存款货币)可以说是银行券和纸币的统一。

5.电子货币

马克思对货币本质的阐述:

1.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1)首先,货币是商品,具有商品的共性

(2)货币是特殊商品

即货币可以表现所有商品的价值

货币购买力

货币可以与其他一切商品直接进行交换

2.反映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

货币的职能

1.

价值尺度

特点:观念形态的货币

2.流通手段

特点:必须是现实的货币

价值尺度与流通手段的统一就是货币

3.贮藏手段

特点:现实的货币

(金属货币制度下,货币贮藏手段职能的作用:自发调节货币流通量,进而自发调节物价水平

蓄水池)

4.支付手段

特点:必须是现实的货币

缺点:扩大了危机的可能性

5.世界货币

货币执行世界货币职能主要表现在:作为国际间的一般支付手段;作为国际间的一般购买手段;作为财富转移的一种手段

货币层次划分

划分依据的原则:

金融资产的流动性

金融资产不受损失的及时转化为现实购买力的能力

一般划分:

M1=C+D

M2=M1+Ds+Dt

M3=M2+Dn

M4=M3+S

C-流通中的现金,D-活期存款,Ds-储蓄存款,Dt-定期存款,Dn-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S-金融机构以外的短期信用工具

我国的划分

M0

=

流通中现金

M1

M0

十企业活期存款十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十农村存款十个人持有的信用卡类存款

M2=

M1十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十企业存款中具有定期性质的存款十信托类存款十外币存款

M3=

M2十金融债券十商业票据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回购协议等

其中M1为狭义货币供应量,M2为广义货币供应量,M3是根据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而设置的

2、

货币制度

规范的货币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形成的。

(一)货币制度的含义

指国家为保障本国货币流通的统一和稳定,对货币发行和流通的各个要素所作的系统法律规定的总和

(二)货币制度的构成要素

1.规定货币币材

这是一国建立货币制度的首要步骤

2.确定货币单位

包括确定货币单位的名称和规定货币单位包含的货币金属量

3.

本位币的铸造和流通

本位币即主币,是一国的基本通货,是法定的计价、结算货币

金属货币制度下本位币的特点:

足值货币

无限法偿效力:即无限制的支付能力

自由铸造

自由铸造的经济意义:保证本位币是足值货币,自发调节货币流通量,进而调节物价

公差

即法律所允许的铸币的实际含金量与法定标准之间的最大差额

4.

辅币的铸造和流通

辅币是本位币以下的小额通货

通常用较贱的金属铸造

不足值货币

垄断铸造

有限法偿

纸币本位制下,有限法偿与无限法偿的区分已无意义

5.信用货币的发行与流通

银行券

纸币

6.建立准备制度

金属货币制度下国家金属准备的用途(马克思)

作为国际支付的准备金

作为国内金属流通的准备金

作为支付存款和兑换银行券的准备金

3、

货币制度的类型

概括来讲,货币制度可以分为金属货币制度和信用货币制度两大类。

金属货币制度主要有:

银本位制(银两本位、银币本位)

金银复本位制(平行本位、双本位、跛行本位)

金本位制(金币本位、金块本位、金汇兑本位)

银本位制的基本特征:

1.以白银作为本位币币材

2.银币为无限法偿货币

3.银币可自由铸造、自由熔化

4.银行券可自由兑换银币或等量白银

5.白银和银币可自由输出入

银本位制被放弃的原因

1.金贵银贱

2.不便于商品交换

金银复本位制基本特征

1.金、银同时被法律承认为货币金属

2.金、银两种本位币都可以自由铸造、自由熔化

3.金、银两种本位币都有无限法偿效力

4.辅币和其他货币可自由兑换金、银两种本位币

5.金、银都可自由输出入

1.平行本位制

金币和银币按各自包含的金属的实际价值流通

国家对两种货币的交换比例不加规定,由市场上生金银的比价自发确定金银币之间的比价

2.双本位制

两种货币按法定比价流通

3.跛行本位制

金银币都规定为本位币并有固定兑换比例,但金币可以自由铸造,而银币不行

劣币驱良币规律:当金银的市场比价与法定比价发生偏离时,法律上评价过低的金属铸成的铸币就会退出流通领域,而法律上评价过高的金属铸成的铸币则会充斥于市场

三、金本位制

金本位制的基本特征(为什么金本位制是一个相对稳定的货币制度)

1.货币单位规定为一定量的黄金,以金币为本位币,具有无限法偿效力

2.金币可自由铸造,其他金属货币限制铸造

这样即可保证黄金在货币制度中的主导地位,保证金币是足值货币,能自动调节货币流通量

3.价值符号可自由兑换金币

使得价值符号可稳定代表一定数量的黄金流通,避免了价值符号对黄金贬值的现象,有效防止了物价的波动

4.黄金可自由输出入

自动调节国际收支的失衡,保证外汇行市的相对稳定

5.国家的金属准备全是黄金

金本位制的作用:

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

促进了资本主义信用制度的发展

促进了国际贸易与国际资本流动的发展

金本位制的崩溃:

金币自由铸造与自由流通的基础被削弱

价值符号对金币自由兑换的基础被削弱

黄金在国际间的自由转移受到很大限制

金块和金汇兑本位制是残缺不全的、不稳定的金本位制:

均无金币的自由铸造和流通,因此自发调节货币流通量的机制就不复存在

银行券的兑现能力已大为降低

实行金汇兑本位制国家与其所依附的“中心国”的货币流通相互影响

5、

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

(一)特征

1.现实经济中的货币都是信用货币

2.信用货币是通过银行的信用渠道进入流通

3.非现金流通构成货币流通的主要部分

4.国家对通货的管理成为经济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优越性

弹性大

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提供条件和手段

(三)危机性

易导致通胀

汇率不稳

人的因素

6、

我国现行货币制度的内容

以1948.12.1人民币的发行为标志

1.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

2.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合法的货币

3.人民币的发行原则

集中统一发行

消费券

经济发行

计划发行

4.人民币的发行保证

商品物资

5.建立的储备制度

6.人民币的汇率制度

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我国现行的货币制度应概括为一国多币的货币制度

习题:

1.货币产生的经济根源是什么?

2.金属货币贮藏手段职能有什么作用?

3.货币层次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1.货币制度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2.本位币可自由铸造的经济意义是什么?

3.举例说明劣币驱良币规律。

4.为什么说金币本位制是一个相对稳定的货币制度?

篇2:姚长辉《货币银行学》(第3版)课后习题详解第5章商业银行职能与组织制度

姚长辉《货币银行学》(第3版)课后习题详解第5章商业银行职能与组织制度 本文关键词:商业银行,银行学,课后,习题,详解

姚长辉《货币银行学》(第3版)课后习题详解第5章商业银行职能与组织制度 本文简介:弘毅考试论坛http://bbs.hyexam.com/100所高校100G经济、管理、法律、英语类考研笔记、讲义、真题(有答案)!!!第5章商业银行的职能与组织制度思考题1.简述商业银行的职能。答:(1)信用中介的职能信用中介是指商业银行通过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资本集中到银行,再通过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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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商业银行的职能与组织制度

思考题

1.简述商业银行的职能。

答:(1)信用中介的职能

信用中介是指商业银行通过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资本集中到银行,再通过资产业务把货币资本投向社会各部门。商业银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和借人者的中介人来实现货币的融通和资本投资的,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间的差额中获得利润。

通过信用中介的职能,商业银行可以把资金从盈余单位转给赤字单位,在不改变社会的货币供给的前提下,提供了扩大生产和就业的机会。

通过信用中介的职能,小额货币可以转化为巨额资本,把货币从消费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从而扩大投资,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

通过信用中介的职能,短期资本可以转化为长期资本,在价格规律的作用下,资本由低效率的部门转移到高效率的部门,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

(2)支付中介的职能

商业银行的支付中介职能是指通过存款在不同账户间的转移,商业银行代理客户完成对货款的支付和债务的偿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金,成为企业、机关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形成了经济生活中无始无终的支付链和债权债务关系。支付中介职能大大减少了现金的使用,节约了流通费用,并加速了资金的周转,促进了经济的增长。

(3)信用创造的职能

商业银行利用其所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取现金的前提下,存款的反复贷放会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当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受着一些因素的限制,这些因素包括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率、全社会的现金漏出率、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率等。

(4)金融服务的功能。

商业银行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特别是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为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提供了条件,商业银行的咨询服务业也就应运而生。工商企业生产和流通专业化的发展,又要求把本来属于企业的货币业务转交给商业银行,如发放工资、代理支付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银行也不断地开拓服务领域,从多个角度为企业提供服务。不仅如此,商业银行对个人的金融服务也在不断深化和拓展。个人不仅可以得到商业银行的各种贷款服务,还可以得到咨询等各种中间性业务的服务。总之,金融服务已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职能。

2.派生存款的规模与哪些因素相关?影响方向如何?

答:派生存款的规模的主要与下列因素有关:

(1)原始存款规模。原始存款越大,派生存款总量也越大。

(2)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越高,派生存款量越小,即其与派生存款是反比关系。

(3)现金漏出率。现金漏出率与派生存款总额是反比关系。

(4)超额存款准备金率。银行超过法定要求保留的准备金与吸收存款额的比率,称为超额准备金率。超额准备金率与存款总额成反比。

(5)存款结构。存款可以划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这三者的法定准备金率是不同的。活期存款的法定准备金率最高,定期存款次之,而储蓄存款中的定期储蓄存款的法定准备金率最低。当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低的存款种类的比重较大时,派生存款后的存款总额较大;相反,当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较高的存款种类的比重较大时,派生存款后的存款总额就较小。

(6)存款派生次数。派生次数的多少一般取决于存款企业对资金的利用程度,拥有资金来源的企业何时存入银行,接受存款的银行何时将可用资金运用出去,银行对可用资金的利用程度等。存款派生次数越多,存款扩张总额越大;反之,则越小。

3.单一银行制与分支银行制的优缺点都有哪些?

答:(1)单一银行制是指银行业务由各自独立的商业银行来经营,不设立或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单一银行制的优点是:①可以限制银行问的吞并和金融垄断,缓和竞争的激烈程度,减缓银行业务集中的进程;②有利于协调商业银行与地方政府的相互关系,使商业银行更适合于本地区的需要;③由于不受总行的牵制,银行的自主性较强,灵活性较大;④单一制银行的管理层次较少,中央银行的调控传导快,有利于实现中央银行的目标。

单一银行制的缺点是:①由于限制了竞争,不利于银行的发展和经营效率的提高;②单一银行制与经济的外向化发展相矛盾,人为地形成了资本的迂回流动;③单一银行制的金融创新不如其他类型的银行。

(2)分支银行制是指法律允许在总行之下,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银行总行统管下面众多分行。

分支银行制的优点是:①经营规模大,有利于开展竞争,并获得规模效益;②分支行遍布各地.易于吸收存款、调剂、转移和充分利用资金,同时有利于分散和降低风险;③分支银行制的银行数目少,便于国家直接控制和管理。

分支银行制的缺点是:①如果总行没有完善的通信手段和成本控制方法,银行的经营效益会下降;②从银行与外部关系来看,分支机构职员的调动、轮换,会使银行失去与其服务对象的联系;而银行工作人员固守一地,又会形成本位主义,并且会削弱总行对分支行的控制能力。

4.控股公司制的银行体制的优缺点是什么?

答:银行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控制和收购两家以上银行股票所组成的公司。

银行控股公司的优点是:第一,银行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是一种金融改革,它能使许多银行摆脱州政府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各种限制。第二,采取银行控股公司这种形式,可以扩大经营范围,实现地区分散化、业务多样化,银行可以更好地进行风险和收益的管理。第三,银行控股公司的股票更畅销,可以降低融资成本。第四,银行控股公司服务设施集中,可以节省费用开支。

银行控股公司制的缺点是易于形成垄断,不利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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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本文关键词:黑龙江省,核定,事业单位,住房,职工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本文简介: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黑政办发[2002]48号2002年5月30日)为了加快实施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搞好职工住房面积的登记核定,核实住房情况,做好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一、无房职工无房职工,是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本文内容: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黑政办发[2002]48号

2002年5月30日)

为了加快实施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搞好职工住房面积的登记核定,核实住房情况,做好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无房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取得过单位无偿分配的公有住房;未通过拆迁安置和其他途径取得公有住房,其中包括未通过集资、合作建房、解困住房等形式分配的住房。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

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取得公有住房,但没有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三、住房达标职工

按本办法核定的职工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为住房达标职工。

四、职工住房面积

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通过无偿分配取得的住房面积、已购现住公有住房面积及经其他形式取得的公房面积的总和(使用面积)。

其他形式是指有偿分配、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已购公有住房内部调换等情况。

五、已租住的公有住房面积的认定

单位无偿分配给职工租住的公有住房,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六、按房改政策购买的现住公有住房面积的认定

职工住房规定面积标准内的住房面积,职工按现住公有住房出售政策优惠价购买产权的,计入职工住房面积;超出规定面积标准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以上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产权的,不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七、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后,又上市交易的住房面积的认定

按上市交易前的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八、单位新建或购买的住房,无偿分配给职工居住,单位尚未办理产权手续、职工尚未办理承租手续的住房面积的认定

按实际分配的使用面积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九、个人已出租、出借、出让、出兑的公房面积的认定

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十、夫妻离婚后住房面积的认定

夫妻双方离婚的,按法院判决(裁定)或法律承认的离婚协议书确定的承租人或所有权人的住房面积认定一方的住房面积,另一方暂按无房或判决(裁定)的住房面积确定。

复婚的夫妻住房面积双方合并计算,已经发放的住房补贴一次性退回(由离婚职工与单位签订婚变后住房情况协议书,存入职工住房档案)。

十一、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的面积认定

(一)单位和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已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的按证标示数据核定面积。

(二)单位和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个人出资部分已办理公产证的,将按当时交款原始收据计算面积。如交款收据上没有标明个人占有面积的,可依据哈尔滨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公产证时档案发票每平方米价格计算个人面积。

十二、职工承租的公有住房,拆迁安置后的面积认定

(一)因房屋拆迁用公有住房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等的安置面积部分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按拆迁规定应增加的超面积部分,由单位出资的,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由职工个人出资的,按个人交纳安置费现金原始收据金额除以该住房房改售房成本价,核定个人产权面积并扣除后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个人以商品价购买的住房面积,不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二)公有住房拆迁后(含已购买的)职工所获私产房,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三)公有房屋拆迁以货币形式补偿的,按拆迁时原住房面积,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

十三、私有房屋面积的认定

经继承、赠予取得的私产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建造的私产房;拆迁时用私有产权互相调换所得的私产房,不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十四、差价换房面积的认定

差价互换住房的,按差价互换前的住房面积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

十五、集资建房面积的认定

(一)职工个人按综合成本价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取得的住房,不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在购买公有住房时,集资款冲抵购房款并理顺产权的、多余集资款已退还本人的,集资住房面积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视为不在集资范围内。

(三)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自愿按购买公有住房政策已理顺产权的,个人集资款按当年综合成本价核算个人占有面积,剩余公产面积重新计算房改价格,待货币化补贴时扣除。

(四)参加集资建房职工未参加房改购房的,个人集资款按当年综合成本价核算个人占有面积,公产部分参加房改。

(五)职工通过解困住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新机制住房取得的住房的面积,比照集资建房面积认定执行。

十六、其他住房面积的认定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有两处(含两处)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二)公有住房原承租人去世后,职工作为实际承租人,无论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承租手续,均计入实际承租人住房面积;两个以上延续使用人共同延续使用(尚未变更承租名义)的,按各自的实际使用面积计入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两个以上延续使用人在延续承租上发生纠纷的,以有关部门判决或裁定的延续承租人和承租面积计入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三)多职工家庭居住一处公有住房的,计入承租人及其配偶职工公有住房面积,不计人其他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四)职工取得公有住房,承租人已变更到子女名下的,按职工的住房面积核定;超出职工住房规定面积标准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计人实际居住子女住房面积。

(五)住军产公有住房的军转干部和其他职工,军队允许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住房,计入公有住房面积;不允许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住房,不计入公有住房面积。是否允许出售,凭军队规定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认定(以大军区主管部门出据的证明为准)。

(六)2001年12月31日前单位已出资资助职工购房,职工已购买住房的,按单位实际出资购得住房面积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七)2001年12月31日前单位已出资资助职工购房,职工没有购房的,按照本细则规定计算本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金额减去单位资助的购房款金额,多余部分退回出资单位;未达到补贴标准的,仍享受住房补贴。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级职务干部住房规定面积执行黑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黑房改字[1993]2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执行黑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黑房改办字[1999]第12号文件规定,技术工人参照《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住房规定面积对应表》执行(详见附表1—3)。

本办法由省直机关房改办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和省有新的房改政策规定,按国家和省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表1

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级职务干部住房规定面积对应表

单位:平方米

┌────┬──┬──┬──┬──┬──┬──┬───────┬────┐│

职务

│正厅│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工龄满25年的科│

科员

││

│员、办事员

│(办事员)│├────┼──┼──┼──┼──┼──┼──┼───────┼────┤│住房使用│

100│

90│

80│

70│

60│

50│

50

48

││

面积

│├────┼──┼──┼──┼──┼──┼──┼───────┼────┤│住房建筑│

150│

135│

120│

105│

90│

75│

75

72

││

面积

│└────┴──┴──┴──┴──┴──┴──┴───────┴────┘

注:1、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系数为1.5。

2、1937年7月6日、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在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15、10、5平方米使用面积。

附表2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规定面积对应表

单位:平方米

┌────┬────┬───┬─────┬──────┬──────┐│技术职称│两院院士│正高职│副高职、取│中级职称、具│初级职称、具││

│得博士学位│有硕士学位的│有学士学位的││

│的

│研究生

│本科毕业生

│├────┼────┼───┼─────┼──────┼──────┤│住房使用│

153

90

70

60

50

││

面积│

│├────┼────┼───┼─────┼──────┼──────┤│住房建筑│

││

面积│

230

135│

105

90

75

│└────┴────┴───┴─────┴──────┴──────┘

注:1、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系数为1.5。

2、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可在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外,另增加一个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的工作间。

附表3

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及普通工人住房规定面积对应表

单位:平方米

┌──────┬─────┬────┬──────┬────────┐│

技术等级

高级技师

技师

高、中级工

初级工(普通工)│├──────┼─────┼────┼──────┼────────┤│住房使用面积│

70

60

50

48

│├──────┼─────┼────┼──────┼────────┤│住房建筑面积│

105

90

75

72

│└──────┴─────┴────┴──────┴────────┘

注: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系数为1.5。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年0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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