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佳证据原则”的司法解释初探

胡晓凡

在美国证据法的发展过程中,“最佳证据原则”占据着重要地位。该原则起源于18世纪。在Omychund v. Barker案中,Harwicke勋爵表示,除非“在案件性质允许的最佳范围内”,否则任何证据均不可接受。在证据法学史上,英国的吉尔伯特(Geoffrey Gilbert)是第一位试图以一种融贯理论来阐释证据法的学者,他极力主张将证据规则以一个单一原则——“最佳证据原则”加以统摄。1本文简要介绍“最佳证据原则”的内涵及其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下文简称《规则》)中的具体规定,继而通过司法判例,进一步挖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释“最佳证据”,并结合美国法院的最新判例分析信息时代“最佳证据原则”的演变。

一、“最佳证据原则”的内涵和范围

《规则》第1002条规定了“最佳证据原则”。该原则又称“原始书证规则”(original writing rule),指为了证明书證或物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法庭要求在提交证据时必须提供其原始书面文件(writing)、记录(recording)、照片(photograph)等,除非《规则》和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规则》第1001条定义了这三类证据具体的内涵与外延:书面文件包括以任何形式书写的信件(letter)、消息(words)、数字(number)或相似类型的证据;记录包括以任何录音录像的形式记载的信件、消息、数字或相似类型的证据;照片指以任何形式存储的摄影图像或相似类型的证据。“原始”指书面文件或记录本身,或者相关的副本。这些副本体现出执行或签署这些文件的人意图使其产生与原文件同样的效果。电子存储证据的“原始”版,指任何准确反映其信息内容的打印本,或其他具有可视化、可读性的输出结果。2

“最佳证据原则”的确立,可以有效防止证据欺诈,并且确保证据的准确性,防止由副本或人为记忆造成对证据不准确的描述。此外,从司法效率的角度,该规则促使当事人向法庭提交原始证据,保证陪审团通过审查原始文本对事实进行科学准确的裁定。

然而,法庭并不是任何时候都要求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一方面,如果当事人是为了证明所提交证据的内容以外的事项,则不要求一定提供原始文本。3“证据内容以外的事项”可能包括:证明证人品格;展现与已有证人证词的不一致性,继而弹劾证人的可信性;作为证人证言的一部分被法庭采纳等4。以上情形不适用“最佳证据原则”。相反,证明“证据本身内容”的情形包括:银行抢劫案中,将具有独立证明力的劫匪的照片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合同纠纷中某些条款的解释;认定某张照片或某部电影的著作权;以及提交不实报道证明诽谤、侵犯隐私权等5。上述情形中,“最佳证据原则”适用。

另一方面,就证据本身的形式而言,《规则》对“原始”一词采取了广义解释,仅手写或手抄的文稿副本才会触发“最佳证据原则”,而通过机器或其他有效保障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复制方法得到的文件副本,视作与原始证据相同6。此外,若所有原始书面文件、记录和照片均遗失或损毁,且并非由持有原始证据的一方的恶意造成;或原始证据无法通过任何现有的司法过程获取,则可以用副本替代7。

二、“最佳证据原则”的司法解释

针对《规则》第1002条中提到的“证明提交证据的内容”,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在Seiler v. Lucafilm, Ltd.案中进行了解释。Seiler是一位平面设计艺术家,于1976年在自己的作品中创造了Garthian Striders这一科幻生物形象。他起诉卢卡斯及其公司,指控卢卡斯制作的电影《帝国反击战》(The Empire Strikes Back)中的Imperial Walker形象与Garthian Striders非常相似,因此侵犯了其著作权。但在庭审中,Seiler无法提供其创作的Garthian形象原稿,也无法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证明Garthian在卢卡斯电影制作之前就已经存在。初审法院认为Seiler出于恶意损毁了Garthian原稿,因此判定设计副本不可作为证据被采纳,Seiler败诉。

在上诉中,Seiler声称“最佳证据原则”不适用于本案场景。法院驳回其上诉,认定“最佳证据原则”适用。围绕《规则》第1002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点是Seiler作品的内容(Garthian形象)本身,因此必须将Seiler作品和卢卡斯的作品放在一起,比较它们的内容和构成要素,才能确定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换言之,作品内容的异同是案件争议的实质,Seiler必须提供创作原稿,或证明无法获取原稿并非由于自己的过失,才能够赢得侵权之诉。因此,上诉法庭同样不采纳Gathian原稿的副本作为证据。

三、“最佳证据原则”在信息时代的最新发展

在信息化时代,社交媒体得到了大规模且广泛的运用,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电子证据。这为“最佳证据原则”带来了挑战。在这一背景下,2021年4月由得克萨斯东区联邦地方法院判定的Edwards v. Junior State of American Found8一案,对于确定“最佳证据原则”如何适用于电子证据具有重要意义。

在Edwards案中,原告Daniel声称在Facebook上收到了另一位学生发来的歧视性且煽动种族仇恨的会话信息。在证据开示(discovery)阶段,被告Junior State of American Found要求提供Facebook会话信息的初始信息文件(native file)以证明其真实性。而原告在被告提出开示请求的9个月后仍未提交初始信息文件,称其已将Facebook账号永久删除,与此同时删除了全部的Facebook原始会话信息。原告申请向法庭提交信息截图而非初始信息文件作为证据。

就Facebook中的信息会话截图是否符合“最佳证据原则”,法院认为,根据《规则》第1002条以及第1001条对于“原始的”电子存储证据的定义,为了准确体现证据信息,需要向法庭提交包含所有元数据(metadata)的初始形式电子文本或经适当处理的图片。“元数据”又称“关于数据的数据”(data about data),为验证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原始消息来源、发件人、收件人和内容提供了支持。针对会话截图是否可以认定为“最佳证据”,法院判定截图只是包含消息的图片,没有提供验证信息真实性所需的元数据,因此很有可能通过数字编辑软件恶意伪造或受到操纵。此外,会话截图不能证明确实是原告指控的人发送了该信息,继而违反被告请求证明证据真实性的权利。因此,法庭不予采纳会话截图。

此外,法官认为原告明知(knew)或应当知道(should have known)“最佳证据原则”要求其保存初始的信息,却仍然删除了全部会话,因此做出了不利于原告的判决:原告提交的会话截图,以及其他关于Facebook会话的书证、物证及证言均不予采纳9。

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普遍应用,“最佳证据原则”将越来越频繁地适用于电子证据可采性的司法争议中。由于发达的科技、人工智能技术等可以轻易模仿并伪造电子证据,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不断更新其“最佳证据”的判断标准,将“元数据”等准确性更强、稳定性更高的数据样本认定为“初始文本”。Edward案体现出了法院判定“初始文本”这一更严谨、更精确的要求。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地涉及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问题。我国法院可以借鉴Edward案关于电子证据“元数据”的考察,律师和当事人也应进一步认识到电子证据原始文本和数据对验证其真实性的重要作用。

1郑飞.证据科学的研究现状及未来走向.《环球法律评论》,2015(04)。  2 Federal Rule of Evidence, Rule 1001.

3 Federal Rule of Evidence, Rule 1002.  4 Federal Rule of Evidence, Rule 1002, Advisory Committee’s Note.  5 Id.   6 Federal Rule of Evidence, Rule 1003.  7 Federal Rule of Evidence, Rule 1004(a), 1004(b).

8 CIVIL NO. 4:19-CV-140-SDJ (E.D. Tex. Apr. 23, 2021).

9 Robert Alarcon, Stuart Claire. Self-Collection and the Best Evidence Rule[EB/OL], https://www.jdsupra.com/legalnews/self-collection-and-the-best-evidence-9003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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