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独董主导上市公司年报编制工作

熊锦秋

多家上市公司独董表示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有的是因为审计机构出具“非标”意见,有的是因为公司内控问题、收入确认、疫情影响等导致独董无法现场了解核实报告。笔者认为,对存有疑问的年报表示“不保真”,是独董勤勉尽责的最起码作为,但要做到完全勤勉尽责,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对勤勉义务缺乏详细规定。《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董监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此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第八十二条的内容,包括董监高需保证发行人及时披露信息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理应属于董监高勤勉义务的内容之一。

上市公司年报不保真,投资者一年到头连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都难以掌握,可以说此类情形董监高团队已经失职、没有完全履行勤勉义务。年报编制需要上市公司财务人员、编撰人员、主管领导等通力合作,年报不保真,主要问题或不是财务人员等素质不行,而是公司治理机制存在问题,相关董监高没有履职尽责,没有组织强有力的年报编制班子,或者董监高团队之间没有形成相互信任的共业环境,导致部分董监高不敢签字。

对单个独董而言,有时虽有确保年报真实准确之心,然而年报的编制难受其控制,对有疑问的年报不保真,并在审核年报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这其实比较容易办到,只要拒绝签字,就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就可明哲保身。事实上,今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独董免责的五种情形,即使签署了财务造假的年报,也有事后补救手段,比如: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交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法院可认定独董没有过错。相比从前,独董的法律责任似乎有所减轻。

不过,独董若只是站位于自保,格局就太小了,也不符合法律法规赋予其职责定位。按今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下称《规则》),独董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其职责定位是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面对中小投资者的殷切期望,独董远不能满足于对可疑年报“不保真”,不应满足于摆脱虚假陈述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而应站位更高,要坚决捍卫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尽自己最大努力推动上市公司出炉合格年报。换言之,董监高(尤其独董)真正完全到位的勤勉尽责,应是让上市公司出炉完全合格、全体董監高签字认同、审计机构出具非标意见的年报。

笔者建议,应由独董来负责组织上市公司年报编制工作。首先独董不受主要股东和实控人影响、站位更为公正和独立,其主导推出的年报,在真实性等方面相对更为可靠,独董自己有责任和义务在这份年报上签字确认,相信其他董监高也更敢于相信此类年报,并签字确认。

其次,独董可以行使特别职权。《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赋予独立董事特别职权,包括经半数以上独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经全体独董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等。可以说,如果这些特别职权利用好了,就可摆脱大股东、实控人等对年报编制的不利影响,对于上市公司编制真实、合格年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在证券市场中,信息必须依法公开,这是一条基本规则。董监高尤其独董对年报不保真,所谓的公开信息就毫无价值可言,严重影响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并进而影响参与重大决策权等其它权利的行使。不管上市公司经营好坏,让所有上市公司披露一份合格的、所有董监高都签字确认、真实反映上市公司客观现状的年报,是当前A股市场必须攻克的难关,而独董在这方面可发挥特殊作用。当然,也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要强化独董独立性,强化独董的特别职权,提升其津贴待遇。4AB23247-607D-40CA-BF76-62F0E29BF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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