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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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通知

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行动实施以来,各镇街按照《#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教基字〔2018〕11号)要求,积极行动,摸排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更大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2018年2月,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2018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会议指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要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强化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此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行动,确保我市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决定成立滕州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建立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公安、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定期研究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排查摸底发现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进行逐一整改,实行销号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相应部门共同负责的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步骤、部门职责、时间进度、任务目标,加强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全面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对不能按时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处理,该停止的一定要停止、该关闭的坚决予以关闭,确保整治行动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三、进一步明确治理内容

治理范围主要是面向中小学生举办非学历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重点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在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语文、数学、外语等文化课程)、升学或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培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治理内容是:保

(一)无证无照的办学行为。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取缔,责令停止办学。确有需要设立且具备办学条件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办理相关证照后才能开展相关业务。

(二)存在安全隐患场所的办学行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未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一律不准开展培训业务。

(三)与中小学校合作的办学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不准与中小学联合办学或租用中小学校舍办学,不准与中小学校联合举办选拔性考试,不准把培训学生的考试成绩及综合测评结果等信息提供给中小学校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

(四)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任职任教的办学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不准聘请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任职、任教或变相从事介绍生源等工作。

(五)违规招生宣传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准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借用“名校”“名师”等概念进行招生宣传,不准对升学、考试通过率或培训效果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性承诺。

(六)超范围开展培训业务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准超出审批机关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培训。

(七)违规教学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要将学科培训方案(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教师情况等)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公示,不准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和“强化应试”培训。

(八)组织学科类等级考试和竞赛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准组织中小学生进行学科类等级考试和竞赛,不准对学生培训期间的学业成绩进行排名和公布。

(九)擅自变更办学地址行为。落实一证一校、一校一址,校外培训机构不准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址以外的地址办学,不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四、进一步强化履职责任

(一)镇(街)政府职责。负责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调度会,研究、分析、解决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出现的问题,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治理工作,确保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按时全面完成。

(二)教育部门职责。负责治理中小学校或在职在编教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及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的行为。牵头组织中小学校全体学生参与课外培训网上调查(具体网址、登录名及密码另文下发),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从源头加强学校内部治理,强化师德建设,杜绝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负责建立《合格名单》和《不合格名单》,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进入合格名单,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进入不合格名单,按要求上报各种数据及名单。

(三)民政部门职责。根据举报线索,负责对按要求进行登记或已撤销登记、擅自以教育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开展办学活动的非法机构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发布取缔公告,对获准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进行登记。

(四)人社部门职责。负责对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进行排查摸底和治理整顿,重点治理整顿未按批准业务范围进行办学的行为。

(五)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负责获准办学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登记,清理整治“有证无照”的经营行为。查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的监管,严禁广告商对无证办学者进行广告宣传。

(六)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设置户外招生广告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公安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对清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过程中出现的妨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八)消防部门职责。依法对一定规模的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依法处理。

五、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

(一)精准摸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第一阶段摸排情况的基础上,再次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底,确保不漏一个,做到情况精准。对摸排出来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进一步明确的治理内容分门别类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摸排结果要审核分析,对无办学资质、办学条件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师资力量不达标等情况要发布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宣传。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分析、研判治理形势,在开展治理工作之前,要利用各种网站、客户端等新闻宣传媒体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宣传,向社会发布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公告,在社会上形成取缔非法办学的共识,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引导,让校外培训机构对照条件自觉限期整改甚至主动关停。

(三)分类治理。根据枣庄市教育局、公安局等五部门《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枣教发〔2018〕12号)《枣庄市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枣教发〔2013〕109号)和本通知的“治理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扎实开展治理工作,于2018年12月15日前全面完成。对符合审批条件的要按照规定时限颁发《办学许可证》;对无证无照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对其它违规办学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责令其限期15天内整改完毕;对不服从管理,限期不进行整改的,按相关规定实施关停;对具备办学条件但办学手续不全的要指导其在一个月内完善办学手续。专项治理情况于每月11日和25日前(附件2)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北楼417室)。

(四)强化管理。各有关部门在审批校外培训机构时,要对其办学条件和办学内容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认真审查,对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严把入口关,做好源头治理工

作。对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日常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与指导,做到规范有序办学。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对不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依法予以取缔;对于证照不全、达不到办学条件、办学不规范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黑名单,依法予以取缔。黑名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基层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督查指导,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赴各镇(街)开展专项督查、明察暗访,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整改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公开曝光;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职能部门,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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