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钟海燕

学 校 篇

在学校摔伤,学校要赔偿吗

案例:小红是一名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一天中午,因学校教师安排了课间背诵作业,众多学生为争抢背诵机会,在下课铃声响起后,争先恐后从教室跑向教师所在的办公室,小红在奔跑过程中在转角处摔伤致残。小红家长发现学校楼梯口、急转弯口并没有张贴安全警示标语。对于小红此次摔伤造成的损害,学校是否应当赔偿呢?

答:小红作为初中二年级学生,应当对在拥挤的急转弯路口奔跑存在危险的情况具备足够的认知,其因跑得过快且遇急转弯时未减速致重心不稳而摔伤,是其摔伤致残的主要原因,故对其摔伤应由其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学生下课后竞相跑向教师办公室背课文,是学校教师安排了课间背诵作业所致,且学校应该考虑到学生下课、放学拥挤系学校学生常态的情况,未尽到在学校楼梯口、急转弯口张贴安全警示标语的责任,因此小红摔伤与学校疏于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小红在学校摔伤的部分赔偿责任。

在什么情况下学校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以及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我们首先要区分该未成年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简单讲就是需要区分学生是否已经年满8周岁。如果学生还未满8周岁,学校的监护责任更大,当事故发生时,学校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完全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得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学生已经年满8周岁,学生方就必须自行举证证明校方并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这样学校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就如小红的案例中,小红家长证实学校并没有在楼梯口、急转弯口张贴安全警示标语,就足以证明学校没有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学校足球场踢足球时摔伤,能找学校和一起踢球的同伴赔偿吗

案例:小明是初一年级学生,已经年满11周岁。在上体育课时,小明和班上其他三名同学一起在学校足球场上踢足球。在争抢足球的过程中,同伴小黄不小心碰到了小明,而恰巧地面不平,小明摔倒在地导致左手骨折。小明家长赶到现场时发现,小明摔倒的地方因为长期使用未保养,地面极不平整,有一个比较大的坑,而且没有任何安全提示。对于小明的损伤,小黄和学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足球运动具有一定的風险,但本次运动是小明自愿参加,而小黄又是在正常争抢足球的过程中不小心碰撞了小明,其本身不是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学校是足球场地的管理者,对场地管理不善,导致地面存在坑洼,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许多青少年热衷参与足球、篮球、长跑、攀岩、击剑等体育活动,在运动过程中可能发生安全事故,为了更好地处理此类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也就是所谓的“自甘风险”规则,这一规则的确定有利于明确正常开展具有一定风险活动的责任界限,也能引导公众谨慎参与危险活动,保护社会正常活动的开展。

道 路 篇

无偿搭乘他人,却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伤可以免赔吗

案例:老王准备开车去学校接孩子小王放学时,邻居老张给老王打电话请求老王一起将小张捎回。老王觉得邻里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便爽快答应。老王接上小王和小张后,在回家路上前车急刹,为防止追尾,老王踩了急刹,结果小张因为急刹磕掉了两颗门牙。老王是否应当赔偿呢?

答:本次事故,是老王一方责任,老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小张是免费搭乘,应当减轻老王的赔偿责任。

现代社会中,好意同乘体现的是一种社会交往,属于社会良善的表现。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在好意同乘情况下,尽管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机动车一方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以鼓励这种良善的社会交往行为。

走路掉坑里了,谁来赔偿

案例:一天,小明出门准备搭乘公交车,他和往常一样走在路上,结果一脚落空,掉进了一个电力井内,导致腿部骨折。还好有清洁工经过发现了小明,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小明才及时得到了救助。原来,施工人员准备修复该电力井,将井盖打开后,突然肚子疼,便到旁边上厕所去了,还没来得及设置警示标识,更没有进行围挡。对于小明的损失,谁来赔呢?

答:施工人在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果因为施工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小明此次损害,施工人应当予以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此类情形,施工人要想免除责任,则必须自己证明在施工过程中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不需要受害方自行证实摔倒时该场所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没有采取安全措施。

被楼上掉下的馅饼砸中,怎么办

案例:小李放学后陪妈妈走在回家的路上,结果楼上突然掉下半个馅饼,刚好砸中了小李的脑袋,小李当即昏迷倒地,妈妈见状大哭,不知所措。对于这种情况,家长应该怎么做?可以获得赔偿吗?

答:对于这种情况,家长应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孩子送往医院救治。同时,家长也要立即报警,由民警清查现场,看是否可以明确侵权人。如果可以明确具体侵权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则由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加害人予以补偿。

如今城市中高楼林立,人口居住密度大,高空抛物可能会对人们构成损害。为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做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明确了责任主体,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该条一是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避免了物业服务企业不作为;
二是明确规定发生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案件,需要有关机关介入调查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调用国家机关权力全方位规制此类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生 活 篇

使用缺陷产品造成损害,是找销售者还是生产厂家赔偿

案例:小红妈妈正常使用新买来的电热炉还不到十分钟,电热炉的电线就发生自燃,将小红家的被子、沙发都烧煳了,小红妈妈可以找谁赔偿呢?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我们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向销售者索要购买凭证,如发票、收据等。当发生产品缺陷侵权时,一定要保存好缺陷产品,在赔偿问题未解决前,不要遗失、丢弃产品购买凭证及缺陷产品。同时,在事件发生时,如果有条件可以录音、录像,也可以报警,由民警进行事故调查,这样可以收集和保留证据以便顺利获得赔偿。

饲养的动物咬伤他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

案例:小明父亲养了一头藏獒,体型巨大。一天,小明父亲带它到公园遛弯时,一路人因好奇不顾小明父亲口头提醒就过来挑逗藏獒,结果惹怒了藏獒,藏獒反口就咬住了路人的裤腿。虽然只是牙齿刮到了路人腿部,表皮破损,但是必须注射狂犬疫苗。路人主动挑逗才导致被咬伤的,小明父亲应当赔偿这部分损失吗?

答:藏獒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是危险动物。《民法典》对此规定相当严格,只要是饲养禁止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小明父亲应当赔偿。

动物具有一定的兽性,对他人,特别是孩子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专门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明确了饲养人员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而且,只有在符合管理规定饲养动物,且有证据证明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才造成损害的情形下,才有可能不承担或者减轻赔偿责任。因此,如果要饲养动物,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要饲养禁止饲养的宠物,带宠物出门时,要积极为宠物套上绳子、佩戴口罩,以防止其伤害他人,这样也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不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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