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借鉴全球一流自贸港经验推动海南自贸港实现高质量发展

王力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国香港、新加坡、阿联酋迪拜作为全球自贸港发展的典范,在贸易投资自由化、外汇管理、税收制度和人才流动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标借鉴全球一流自贸港建设发展经验,对于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借鉴之一:高效管理体系是全球一流自贸港的组织保障。中国香港实行积极的不干预政策,将政府管理的内容限定在尽可能少的范围内,为自贸港实施高效管理的制度机制提供了保障。一是企业注册效率高。中国香港企业注册与登记手续简单快捷,注册仅需要三个步骤就可以拿到营业执照。二是注册条件宽松。中国香港的法律对公司注册资本金没有限制,只需缴纳0.1%的厘印税(即印花税),并且不需要验资。三是对企业监管规范。中国香港对外资一律实行“国民待遇”,主要通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公司的经营行为。新加坡拥有完善的监管基础设施,综合营商环境十分优越。一是企业注册简便。新加坡企业注册手续简单、费用低廉,吸引了众多跨国公司入驻。二是对注册资本金要求宽松。新加坡公司法规定新设立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新元,实行认缴制。三是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完成注册后的日常监管,如劳工保护、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方面将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实现。迪拜私营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使其作为全球跨境贸易理想地的优势更加突显。一是线上办公系统是全球首屈一指的贸易便利化案例。二是承诺在其标志性的杰贝阿里自由区投资注册和管理运营成本全球最低。三是允许设立单一股东公司、离岸公司和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可在自由区注册个人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海南自贸港建设正处在起步阶段,对标借鉴全球一流自贸港的发展经验,建立高效的管理体制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海南自贸港在市场准入方面应采取“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模式;大胆探索“通关便利化、区内货物自由流动和部门之间协同监管”等创新机制;积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多规合一”模式下的“证照分离”“零审批”等创新机制。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应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落地实施,制定出台体系化的配套实施细则,认真研究解决当前自贸港企业注册经营证照繁多和“准入不准营”“领照容易办证难”等制约自贸港发展的突出问题。

借鉴之二:贸易投资自由化是全球一流自贸港的制度基础。在贸易自由化方面,中国香港、新加坡、迪拜等全球一流自贸港均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贸易自由化程度全球首屈一指。一是贸易经营自由。三地自贸港企业开展进出口或转口业务只需向管理当局申请注册即可。二是贸易结算自由。三地自贸港无外汇管制规定,企业利润汇出无限制也无税费,可自由选择结算币种。在投资自由化方面,中国香港、新加坡、迪拜自贸港均拥有完善开放的投资制度,对境外和本地投资者一视同仁,没有任何歧视性规定。政府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既不干预,也无任何补贴性政策,只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就可以投资从事任何行业。并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市场行情自行变更经营范围,无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与全球一流自贸港发展经验相比,我国海南自贸港在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在贸易自由化方面,海南自贸港目前在海关报关手续、检验检疫程序、货物存储管理、外汇结算管制等方面的制约比较突出。在投资自由化方面,海南自贸港目前采取原则性兜底政策,并未明确列出禁止或限制进入的领域。为此,海南自贸港应对标借鉴全球一流自贸港经验,在贸易自由化改革方面,应实施无限制通关改革,推行货物自由存储和进出港,采取无需即刻报关等监管模式。在投资自由化改革方面,应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等。

借鉴之三:金融高度开放是全球一流自贸港的源头活水。一是放开外汇管制。中国香港凭借发达的金融体系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具有全球一流的外汇自由度,可以自由开立外汇账户。新加坡全面取消外汇管制,企业利润汇出无限制条件,也无须缴纳特定税费。迪拜全面放开外汇管制,企业资本可以自由汇出。二是资金进出自由。中国香港的资金和资讯高度流动且不受限制,资本市场全面开放,外资企业参与本港證券交易没有限制。新加坡离岸金融市场是内外一体化市场,对资金进出的监管模式实行全面放开。迪拜金融开放政策更加宽松,在自贸区内实行零货币限制,并充分保障投资者资金自由进出。三是融资业务发达。中国香港融资业务发达突出体现在商业融资服务和贸易融资服务领域。新加坡境外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在新加坡交易所发行股票或债券。迪拜金融机构对借贷没有额度限制,特别是能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融资服务。

海南自贸港应对标全球一流自贸港的金融服务经验,在外汇管制方面,探索自贸港内放松金融管制创新机制,进一步完善自贸港贸易账户体系,试行外汇交易、外汇兑换、外汇进出自由化体制机制。在资金流动方面,应畅通跨境贸易投资资金自由流动机制,完善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提升外债资金汇兑便利化水平。在金融“双向开放”方面,支持具备条件和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到境内外上市融资发债,制定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业改革创新和扩大开放实施意见》等配套政策。

借鉴之四:优惠税赋是全球一流自贸港的最大引力。中国香港税赋的特点是简单低额,只设三种直接税,分别是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并设有免税额制度。一是实施零关税政策,一般进口或出口货物均无须缴纳关税。二是实行低税率政策,税种少、税率低,香港利得税的税率分别为16.5%(适用于有限公司)和15%(适用于非有限公司)。新加坡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关税和公司所得税三类税赋。一是个人所得税率为累进税率,从0开始,年收入少于20000新元者无需纳税,最高税率不超过22%。二是关税政策宽松,新加坡对所有进口商品免征关税。三是内外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迪拜在实行零关税政策的同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外资企业50年免交所得税,期满后可再延长5年免税期,企业人员免交个人所得税。

我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进行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综上,海南自贸港在所得税方面具有竞争力,但相比全球一流自贸港税赋税率仍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税种复杂;二是税率较高。因此,对标借鉴全球一流自贸港发展经验,可进一步优化海南自贸港税赋环境。

借鉴之五:人才流动政策是全球一流自贸港的核心竞争力。中国香港作为自贸港,人口自然流动和劳动力流动完全开放自由。一是出入境政策自由,二是人才流动自由,三是企业用工自由。新加坡工作签证种类完善,无论是从事高端技术研发、工程管理和市场营销等“金领”阶层,还是从事低端生产环节的蓝领工人,都可以根据自身学历、技能水平获取不同的签证。迪拜对雇佣外国专才和员工没有限制,可为在自贸港工作的各类人才提供全天候服务。

目前,我国关于人才流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一是签证制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二是就业许可制度。依据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与全球一流自贸港的人才流动制度相比,海南自贸港的人才流动自由度存在不足。为此,海南自贸港人才流动政策应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及精简流程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更加适应自贸港建设需要的人才流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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