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人员政务处分法范文六篇

《工作》是埃曼诺·奥尔米执导的剧情片,Loredana Detto和Sandro Panseri出演。该片讲述了一个15岁乡下男孩到米兰的大公司谋职的经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人员政务处分法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人员政务处分法6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人员政务处分法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对于弥补过去部分政务处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制度缺陷,无疑具有立竿见影之效。但应该看到,制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这就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做到不偏心、无私心、不分心,让制度法律“带电”,令人望而生畏,不敢以身试法。

  人情世故面前“不偏心”,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从某种意义上讲,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对监察法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让监督处理和程序有章可循,意在让违法之人“一个跑不了”。但对广大公职人员来讲,不怕法律多、管得严,就怕执法之人“偏心不公”,对人不对事,不能做到“绝对公平”,导致同一种违法行为产生不同处理结果。如果说公职人员行权违法会污染河流,那么,执纪执法不公,则会污染整个水源。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必先正己。执纪者要坚持公平公正,做到“一碗水端平”,不能“看人下菜”搞“选择性执法”,真正打破人情关系的干扰束缚,做到在“阳光”下对章处理,坦然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起执纪执法公信力。  

  责任担当面前“不分心”,对任何人敢管敢干。严管才是厚爱。以往绝大多数公职人员犯错,一般都是从小事小错开始,由于缺乏及时的制止和处理,从量变到质变,最终酿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和后果。执纪之人发现越早、介入越早、制止越早,收到的防微杜渐效果也越好,要打破“怕红脸”“怕瞪眼”的担心顾虑,拿出“治病救人”的责任担当,全力“拉袖子”“咬耳朵”。对有问题的公职人员来讲,或许一时的批评教育,会得罪他一时,却不会得罪一生;他可能记恨一时,却会感激一生。在执纪责任担当面前,没有“例外之人”,没有“真空地带”,监督探照灯不能有“盲区”,监督全程不能“打盹”,更不能三心二意、走过场,做到揭短亮丑不留情面、点名道姓不留余地、问责处理不打折扣,才能真正让政务处分法虎虎生威,形成强有力震慑。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人员政务处分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感5篇

【篇一】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改变了以往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着重突出近年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有效弥补了以往存在的部分政务处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制度缺陷。

在此之前,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之为“处分”,其依据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口径难以统一,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用法律的形式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明确了进行政务处分的机关,以及如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予以处分,从而完善了公务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公职人员的处分制度。

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对应着紧迫的现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有利有弊,弊端就是国家对公职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手段越来越多,对于极少数持消极心态的员工容易影响其工作积极性;有利的一面就是,这部法律的出台不仅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水平,通过完善监察制度还能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律的成功出台并不意味着就此成功,从上至下如何发挥其应有的效益还需依靠各级各地有效地落实,这就印证了那句话“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唯有有效执行才能真正促进我国公职人员履职尽责,减少违规违法现象,达到从严治党的目标。给予它成长的机会,一起共同期待吧。

【篇二】

近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公布,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前几日结束的全国两会上,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标识着我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又进了一步。而《政务处分法》又是我们干部管理的一项有力“法宝”。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从立法内容看,通过与党纪的衔接,发挥协调效应,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对处分情形、处分后果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开列“负面清单”,在纪法贯通中体现严管厚爱,有利于提升监督效果,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而如何让公职人员守法、让普通公民懂法,做到法不可违,这不禁引起我们深思。

法律如同一道“高压线”,时刻警醒人们不要触碰,可为何每天还是有许许多多的违法行为发生,深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二:一是知而不懂,二是懂而不畏。前者多半是被条条文字绊住,不能完全理解其中意义,这就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把老百姓眼里的“天书”加以“注释”使其更加通俗易懂。而后者,在于违法后的诉讼程序冗长,老百姓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不懂留存证据,使得举证环节难以为继,最终不了了之,更有甚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是我”,最终导致违法。因此,要在法律的后期解释说明上下功夫,首先让人人懂法,只有真的懂了才会畏惧,心怀畏惧就不会轻易触碰,而法的作用不正是如此。

【篇三】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新修订的档案法、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6月20日签署了第四十六号主席令。第四十六号主席令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保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政务处分权、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举措。此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作为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落实监察全覆盖要求,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政务处分范围的同时,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中有关党员纪律处分,以及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处分的规定,进行充实、完善,明确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和程序等,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从而有利于强化日常监督,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改变过去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篇四】

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表决通过,标志着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法律诞生,也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强化监督,从严治吏。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在此之前一直依据的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虽然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但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存在一定的空白。比如村干部中有非党员、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他们的违法行为无法给予处分,难以形成威慑。

细化内容,监察有力。政务处分通过与党纪的衔接,对违反纪律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吸收和完善,将处分情形、处分后果也做出细致的规定,体现出严管厚爱,能够进一步加强监督威慑效果,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从严治吏,一直在路上。民法典的颁布、政务处分法等都是法治中国的建设重要一环,是我党不断改善治理方式、推进治理能力的重要形式、体现出新时代中国发展的全新风采。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从严治吏跟从严治党一脉相承,治和管只是方式,而社会展现的良好反馈才是想要的结果。

【篇五】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由此诞生。

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同时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以国家专门法律的形式,将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务处分的内容“统合”起来,实现了“零散”到“系统”的跃进,有利于职能部门按图索骥,更好地进行操作。

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将“违法的公职人员”全面纳入处分,包括: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之前,对于有些非党员的村干部,党纪政纪处分往往够不着,往往陷入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政务处分立法得以通过,这些制度性漏洞将成为历史往事,法律对于公职人员的约束力将获得质的提升。


《政务处分法》观后感学习心得1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通知做好《政务处分法》实施工作。《政务处分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对于健全反腐败国家立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三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基层监察机关或纪检干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积极推进政务处分法的实施。

一是协助同级党委抓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通过网络、电视、微博、微信等平台对《政务处分法》进行广泛宣传,督促广大公职人员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使法律要求真正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二是要广大纪检机关要以“三不”一体理念思路推进正风肃纪反腐,注重监督执纪第一二种形态的运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对涉嫌违纪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严肃追责。

三是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做严格遵纪守法的模范,强化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同时,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政务处分工作,确保政务处分权严格依法、公正行使。

《政务处分法》观后感学习心得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有效地严格了公职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细化了公职人员的管理机制,规范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意识,对公职人员的受处分情况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综合而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确保了公职人员三个优点。

自我约束的力度增强

当代公职人员,是管理国家,引导群众的精兵强将。俗话说:“兵雄雄一个,将雄雄一窝”。作为新时代的公职人员,更应该担当起历史的重任,时刻都要紧绷人民群众冷暖这要弦,把自我净化、自我革新、自我强大作为一切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从根本上强化了公职人员的责任担当,为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敲响了警钟,本法所列举的六种处分形式,充分并且细致地明确了处分的严重性,分类作重划分了每一种处理方式的条款。显示出法律同前容不得半点让步,无异于给公职人员开展了最为深刻的警示教育。

干事创业的气氛扩大

公职人员的职责是要全心全意完成党分配的任务,责任担当是当代公职人员最重要的课题,每一名公职人员在从事工作之前,都必须要历练过硬的责任担当,没有担当的公职人员是做不成大事的,一味喜欢推卸责任、丢三落四、搞形式主义的公职人员是要受到政务处分的。作为当前而言,公职人员应该是要积极深入到最艰险的地方去,扎实体现在“干”字上,只有干出实事,干出杨绩,才能在职业生涯中不负国家的培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更加精密地促进了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使公职人员加大了自身的责任意识,从而引导公职人员认真对待“干事创业”。

公职管理的责任细化

公职人员的管理,一直以来都是制度为先,但一些制度只能从宏观上约束其行为,不能更加细致地从微观上强化公职人员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更加准确地填补了存在的漏洞,有效地促进了公职人员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公职人员的“四风”管控,也强化了公职人员的拒绝权利滥用。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更加清晰地明确了公职人员管控力度,有效地促进了公职人员积极向上的良好好品质,更充分体现了公职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方法。

《政务处分法》观后感学习心得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健身我们要明确健身哪些部位,健身多久比较有效果,怎么健身比较合理等问题,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依据哪些行为确定处分等级、影响期多久、事件调查定性程序和原则等做了详细规定,也是为建设公道正派的公职人员队伍保驾护航。

“练哪里”,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行为。健身,我们要先考虑清楚,这次健身是要练哪个部位。而公职人员处分法也需要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如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6类人员;政务处分有6种,其中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等。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就是政务处分法的基础和根本,正是因为明确了“力的作用点”,才能将作用力变得有效。

“练多久”,确定政务处分时间和目的。健身,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要练成什么样,要练多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政务处分法也是一样,政务处分目的并不是要单纯处分,而是以惩戒的形式进行教育。处分以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确定影响期就是以严重性和危害性来进行不同程度的教化,如警告处分为6个月、记过处分为12个月等。以目标为导向,以处分行为和处分时间为主要手段,保障对公职人员进行更积极、更有效的教化。

“怎么练”,严格政务处分程序和要求。健身,我们要了解清楚健身方法,如何合理健身才能达到良好的健身效果。而政务处分法中也明晰了政务处分原则和程序,并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了工作纪律和要求。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等11类行为。严格处分程序,并细化处分流程才能让违法违规行为“无缝可钻”,强调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纪律要求才能让执法“公平公正”,从而切实做到真管、真查、真处分,建设出作风优良、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公职人员队伍。

落其实者思其树,饮其流者怀其源。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公职人员管理,进行定期“敲打”和肃清“毒瘤”,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就如健身的过程是痛苦和劳累的,但是目的是为了你身体变得更健康,身形变得更优美。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人员政务处分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我校于7月6日进行了组织学习。该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管理监督,着力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
政务处分法把所有公职人员全面纳入政务处分的范围,消除死角和盲区,做到公权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监督就跟踪到哪里,政务处分就覆盖到哪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向纵深发展,让公职人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成为中坚力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政务处分法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政务处分的原则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结果不偏离。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对复审、复核后需撤销或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进行明确,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补救途径提出操作办法,既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对公职人员人权的尊重。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注重实事求是,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政务处分在法治轨道上操作规范、运行有序。
政务处分法坚持事由法定的原则,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着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地设置处分的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档次,同时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为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对公职人员实行政务处分。一方面,监察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另-方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取人员处分。为明确监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两类处分主体的职能定位,政务处分法对两类主体各自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督促两类主体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形成教育公职人员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严格执行政务处分法,遵循政务处分的标准尺度,规范政务处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发挥政务处分法的教育作用。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人员政务处分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感汇总5篇

【篇一】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改变了以往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着重突出近年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有效弥补了以往存在的部分政务处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制度缺陷。

在此之前,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之为“处分”,其依据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口径难以统一,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用法律的形式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明确了进行政务处分的机关,以及如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予以处分,从而完善了公务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公职人员的处分制度。

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对应着紧迫的现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有利有弊,弊端就是国家对公职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手段越来越多,对于极少数持消极心态的员工容易影响其工作积极性;有利的一面就是,这部法律的出台不仅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水平,通过完善监察制度还能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律的成功出台并不意味着就此成功,从上至下如何发挥其应有的效益还需依靠各级各地有效地落实,这就印证了那句话“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唯有有效执行才能真正促进我国公职人员履职尽责,减少违规违法现象,达到从严治党的目标。给予它成长的机会,一起共同期待吧。

【篇二】

近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公布,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前几日结束的全国两会上,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标识着我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又进了一步。而《政务处分法》又是我们干部管理的一项有力“法宝”。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从立法内容看,通过与党纪的衔接,发挥协调效应,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对处分情形、处分后果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开列“负面清单”,在纪法贯通中体现严管厚爱,有利于提升监督效果,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而如何让公职人员守法、让普通公民懂法,做到法不可违,这不禁引起我们深思。

法律如同一道“高压线”,时刻警醒人们不要触碰,可为何每天还是有许许多多的违法行为发生,深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二:一是知而不懂,二是懂而不畏。前者多半是被条条文字绊住,不能完全理解其中意义,这就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把老百姓眼里的“天书”加以“注释”使其更加通俗易懂。而后者,在于违法后的诉讼程序冗长,老百姓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不懂留存证据,使得举证环节难以为继,最终不了了之,更有甚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是我”,最终导致违法。因此,要在法律的后期解释说明上下功夫,首先让人人懂法,只有真的懂了才会畏惧,心怀畏惧就不会轻易触碰,而法的作用不正是如此。

【篇三】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新修订的档案法、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6月20日签署了第四十六号主席令。第四十六号主席令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保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政务处分权、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举措。此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作为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落实监察全覆盖要求,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政务处分范围的同时,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中有关党员纪律处分,以及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处分的规定,进行充实、完善,明确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和程序等,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从而有利于强化日常监督,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改变过去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篇四】

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表决通过,标志着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法律诞生,也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强化监督,从严治吏。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在此之前一直依据的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虽然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但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存在一定的空白。比如村干部中有非党员、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他们的违法行为无法给予处分,难以形成威慑。

细化内容,监察有力。政务处分通过与党纪的衔接,对违反纪律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吸收和完善,将处分情形、处分后果也做出细致的规定,体现出严管厚爱,能够进一步加强监督威慑效果,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从严治吏,一直在路上。民法典的颁布、政务处分法等都是法治中国的建设重要一环,是我党不断改善治理方式、推进治理能力的重要形式、体现出新时代中国发展的全新风采。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从严治吏跟从严治党一脉相承,治和管只是方式,而社会展现的良好反馈才是想要的结果。

【篇五】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由此诞生。

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同时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以国家专门法律的形式,将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务处分的内容“统合”起来,实现了“零散”到“系统”的跃进,有利于职能部门按图索骥,更好地进行操作。

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将“违法的公职人员”全面纳入处分,包括: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之前,对于有些非党员的村干部,党纪政纪处分往往够不着,往往陷入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政务处分立法得以通过,这些制度性漏洞将成为历史往事,法律对于公职人员的约束力将获得质的提升。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测试卷

 

姓名: 职务: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

1.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D)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A. 公务员

B. 全体党员

C. 领导干部

D.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于(B)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A. 纪委机关

B. 监察机关

C. 纪检监察机关

D. 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部门

3.(B)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A.纪律检查机关

B.监察机关

C.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

D.公职人员所在党组织

4.(C)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A.纪律检查机关

B.监察机关

C.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

D.公职人员所在党组织

5.政务处分的种类共分为(C)种。

A.4    B.5    C.6    D.7

6.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B)、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A.通报批评   

B.批评教育   

C.约谈示警   

D.调整岗位 

7.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A)给予政务处分。

A.应当从重

B.应当加重

C.应当从重或加重

D.可以从重或加重

8.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B)。  

A.降低工资   

B.降低工资和待遇

C.降低待遇   

D.降低对应的福利待遇

9.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B)给予政务处分。

A.应当同时  B.可以同时  C.不能同时  D.协商给与

10.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最重的处分是(D)。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或者撤职

11.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最重处分是(C)。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或者撤职

12.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最重处分是(D )。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或者撤职

13.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开除的是(A)。

A.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B.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

C.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D.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14.政务处分期自(B)起计算。

A.政务处分决定作出之日

B.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

C.政务处分决定公布之日

D.政务处分决定公示之日

15.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D)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A.主要领导   

B.分管领导   

C.领导班子  

D.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16.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D)政务处分。

A.减轻  

B.免予  

C.不予  

D.减轻、免予或者不予

17.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C)的公职人员,应予以开除。

A.半年   B.一年半    C.三    D.二年

18.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B)确定政务处分。

A.一并    B.分别    C.加重   D.从重

19.公职人员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D)个月。

A.24    B.32    C.36    D.48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C )起施行。

A.6月20日

B.6月30日

C.7月1日

D.7月20日

二、多项选择题

1.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ABC)。

A.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B.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C.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D.罪责刑相适应。

2.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和(ABCD)

A.定性准确   B.处理恰当   C.程序合法  D.手续完备

3.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和(ABC)

A.降级  B.撤职  C.开除   D. 严重警告  

4.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AC)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A.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B.直接责任人员

C.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

D.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5.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ABCD),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A.谈话提醒 B.批评教育 C.责令检查 D.予以诫勉

6.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ABCD)

A.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B.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C.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D.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7.公职人员有下列(ABCDE)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B.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C.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D.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E.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ABCD)。

A.职务  B.职级  C.衔级  D.级别  

9.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ABCD)。

A.职务 B.岗位等级 C.职员等级 D.职称

10.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ABCD)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A.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B.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C.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D.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判断题

1.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对)

3.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错)没有严重警告

4.记过处分的期间是十个月。(错)12个月

5.政务处分决定自下发文件之日起生效。(错)作出之日

6.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错)可以

7.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职务高低,分别给予政务处分。(错)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8.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错)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9.被撤职的公职人员,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对)

10.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错)从事管理的人员

11.被开除的公职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对)

12.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对)

13.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最重处分是撤职。(对)

14.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最重处分是予以开除。(对)

15.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对)

16.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最重处分是予以开除。 对)

17.参与赌博的最重处分是予以开除。(对)

18.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最重处分是予以开除。(对)

19.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

 20.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全社会宣布。(错)一定范围

【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学习心得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我校进行了组织学习。该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管理监督,着力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

政务处分法把所有公职人员全面纳入政务处分的范围,消除死角和盲区,做到公权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监督就跟踪到哪里,政务处分就覆盖到哪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向纵深发展,让公职人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成为中坚力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政务处分法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政务处分的原则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结果不偏离。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对复审、复核后需撤销或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进行明确,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补救途径提出操作办法,既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对公职人员人权的尊重。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注重实事求是,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政务处分在法治轨道上操作规范、运行有序。

政务处分法坚持事由法定的原则,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着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地设置处分的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 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档次,同时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为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对公职人员实行政务处分。一方面,监察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另-方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取人员处分。为明确监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两类处分主体的职能定位,政务处分法对两类主体各自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督促两类主体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形成教育公职人员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严格执行政务处分法,遵循政务处分的标准尺度,规范政务处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发挥政务处分法的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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