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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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篇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建科[2015]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2.02

【实施日期】201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规程》的通知

(闽建科[2015]4号)

各设区市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篇2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闽价服[2013]43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11.14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价服[2013]438号)

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14日

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福建省定价目录》、国家和本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等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应按其职能协助价格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定价权限按《福建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或保本为原则,同时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政策优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建设成本

1、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的各项费用。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结)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等费用。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在住宅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含小区绿化、道路)建设费,以及经批准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指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期间合理支出的各项组织管理费用。管理费合理支出总额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指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期间为筹措资金合理支出的贷款利息。贷款总额最高按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5目费用之和的70%计算,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税金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税目和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由政府承担的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二)按规定免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按规定减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住宅小区内经营性用房和经营性设施的开发建设费用及其他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四)开发建设(经营)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和经营性设施的开发建设费用及其他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五)各种集资、赞助、捐赠等费用;

(六)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七)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计入住房价格的费用。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预售)前核算开发建设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建议,按照价格部门规定的表格填报经济

适用住房项目价格和开发建设成本,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有定价权的价格部门审定。

第十条 开发建设(经营)单位定价建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书面建议;

(二)经济适用住房定价项目基本情况表、基准价格项目构成审核表;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和规划、用地、施工许可证以及征地建设规划红线图、小区规划图(含配套工程图)等相关证明文件并附复印件;

(四)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情况,包括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贷款利息等开发建设成本的证明材料及原始凭证,具体按照《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相关规定填报;

(五)开发建设(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六)价格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价格部门在接到开发建设(经营)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建议后,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按照定价程序和规定的时限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项目核定的,其项目中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应当按照相关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确认的标准计算。其中:对已开工建设并结算的,按审定的工程结算价确定;对已开工建设未结算的,按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价确定;对未开工建设的,按相关部门评审或确认的工程预算造价确定,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不具备按项目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在普通住宅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或其他存量房经移交或收购转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地可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

第十四条 价格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监审,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的各项费用审核。对专业性强、费用分摊界定难度大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篇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粤建法[2011]11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12.30

【实施日期】201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建法〔2011〕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与修订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监督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和依照委托权限执法,定期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监督机构开展其它相关工作,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条 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项目下列材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限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工程项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篇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闽建办[2011]17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10.24

【实施日期】2011.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闽建办[2011]17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建办〔2011〕14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闻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新闻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到人民群众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篇5

附件1

2016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各报名点联系表

地区

报名地址

受理单位

联系电话

福州

(含平潭综合实验区)

福州市五一中路48号鑫国大厦一层

福州市城乡建设

委员会

8

厦门

厦门市美湖路7号7楼厦门建设培训中心

厦门市建设局

泉州

泉州市丰泽区政府西侧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住建局34、35号窗口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3

漳州

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15号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

莆田市荔城中大道市政府广场南片区D栋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住建局192、193号窗口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

三明市三元区中山路258号建设宾馆3楼306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平

南平市玉屏北路1号2楼南平市建筑业协会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岩

龙岩大道1号龙岩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

宁德市闽东中路12号建设科技大楼二楼市建设执业培训服务中心1号窗口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2

考试有关事宜

一、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达到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设《专业考试》,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

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

三、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不再统一配发《基础考试手册》,考生禁止携带任何参考资料。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考试时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与考试有关的规范、手册等各种资料。

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主要推荐规范、标准、规程目录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官网(中的考试动态)查询。

(考试部分内容公开)

四、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并严格按照试卷封面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进行作答.专业考试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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