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考试试题【六篇】

考试是一种严格的知识水平鉴定方法。通过考试可以检查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其知识储备。为了保证结果的公正、公平,考场必须要求有很强的纪律约束,并且专门设有主考、监考等监督考试过程,绝对禁止任何作弊行为,否则将要承担法律和刑事责任。考试就是让一群拥有不,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考试试题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考试试题6篇

【篇1】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考试试题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讲义(附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第三条)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新增职责)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七、有关协会组织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提供技术、管理服务。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

八、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十一、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二、安全生产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解读:1. 国家给予奖励条件:(三条)

(1)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2)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3)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2.奖励形式:(三种)可以单独采用或者同时采用。

(1)给予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者奖给实物;

(3)晋升职务。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生产经营单位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八条):7项。此处略,详见上节“三.2”。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第九十条,此处略,详见上节“三.3”。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7项。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十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十三、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四、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十五、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十六、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十七、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八、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十九、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二十、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十一、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二十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二十三、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十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二十五、工伤保险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5项权利)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五项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4项义务)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四项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第五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5项)

五项职权: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紧急处置权;查封扣押权;强制停电权。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四、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五、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六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规定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八、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九、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国家与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置规定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 行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1. 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调整当事人之间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重视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这是一大特色和创新。《安全生产法》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主体、内容的不同,将民事赔偿具体分为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并分别作出了规定。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 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主要包括四种,即: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

有四种,即: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

3、公安机关。(实施拘留)

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专项监管部门)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34种)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34种(原为27种):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命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第90条)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91,92条)

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第94条)

4.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第94条)

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第94条)

6.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第94条)

7.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第94条)

8.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第94条)

9.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94条)

10. 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的的。(第95条)

11. 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第95条)

12.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第95条)

13.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95条)

14.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第96条)

15.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第96条)

16.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第96条)

17.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第96条)

18.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第96条)

19.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96条)

20.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第97条)

21.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第98条)

22.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第98条)

23.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第98条)

24.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第98条)

25.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第99条)

26.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第100条)

27.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第100条)

28.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第101条)

2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第102条)

30.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102条)

31.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第103条)

32.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105条)

33.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第108条)

34.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第111条)

《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分别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证照、关闭等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追究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7种: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命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第90条)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91,92条)

3.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第103条)

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第106条)

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第106条)

6.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第104条)

7.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第111条)

《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分别是:处以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8节 其他规定与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2】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考试试题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试题

姓名: 岗位: 考试时间: 年 月 日 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40分)

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7、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8、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选择题(单选,每题2分,共40分)

1、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根据2014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A、7月31日 B、 8月31日 C、8月30日 D、7月30日

2、新《安全生产法》由习近平主席签署第十三号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 )起施行。

A、 10月1日 B、11月1日 C、12月1日 D、8月31日

3、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

A、行业标准 B、地方标准 C、企业标准 D、车间标准 答案: A

4、《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 )。

A、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B、枪支弹药 C、高压气瓶、手持电动工具 D、大型机械设备 答案: A

5、《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方可上岗作业。

A、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B、培训合格证书 C、相应资格 D、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书 答案: C

6、《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 )。

A、行政处罚 B、处分 C、追究刑事责任 D、批评教育 答案: B

7、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拖延不报 B、迟报 C、被举报 D、不报 答案: B

8、《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 )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A、无权 B、经批准可以 C、特殊情况下有权 D、有权 答案: D

9、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情况时,工会有权( )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A、代表生产经营单位决定 B、命令现场负责人组织 C、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 D、采取紧急措施指挥 答案:C

10、《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 )。

A、经济发展 B、社会和谐发展 C、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D、人民幸福 答案: C

1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 )后撤离现场。

A、经安全管理人员同意 B、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C、经现场负责人同意 D、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 答案:D

12、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 )的事项。

A、事故应急措施 B、防止职业危害 C、安全技术措施 D、职业危害申报 答案: B

1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A、新建、扩建、引进 B、新建、扩建、改建 C、扩建、改建、翻修 D、新建、改建、装修 答案: B

1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

A、安全作业培训 B、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C、安全生产知识 D、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答案: D

15、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A、应急措施 B、救援措施 C、管理措施 D、应急预案 答案: C

1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

A、安全使用标志 B、安全警示标志 C、安全合格标志 D、安全检验检测标志 答案: B

17、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A、可以 B、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 C、不得 D、一般不得 答案: C

1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 )管理。

A、委托负责 B、统一协调 C、全面负责 D、间接负责 答案: B

19、《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 )日以下的拘留。

A、 5 B、 10 C、 15 D、 20 答案: C

20、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 )。

A、本单位负责人 B、所在地市总工会 C、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D、所在地人民政府 答案: A

三、简答题(20分)

1、简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十二字方针的含义?

“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篇3】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考试试题

工作总结:_________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及局、段的相关要求,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出成效。

为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以坚持安全生产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以提高车间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工区所有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为目标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为目的为指导思想。

通过各类安全培训,进一步促使车间全体人员切实提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人本思想,为安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以达到培训目的。

安全培训的重点有以下几个内容: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3、安全生产监管及行政执法。

4、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

5、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治等。

6、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

7、安全典型事故分析。

新《安全生产法》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的,完善了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通过组织车间、工区所有作业人员对新《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学习,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总之,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总结

为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了解安全防范知识,容城县烟草专卖局(营销部)按照市局11月10日下发的通知要求,以新安全生产法为重点内容,进行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发的宣传:

1、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认识和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巩固和创新安全生产宣传方式、方法,以正面宣传为主,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大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2、时间安排

此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中宣传教育行动从xx年11月10日开始,到xx年11月14日,宣传教育和总结考试两个阶段。

(一)宣传教育:xx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主要工作是开展新《安全生产法》法宣讲、培训。

(二)总结考试:xx年11月14日。主要工作是总结经验成果,对宣贯的效果进行检验。

3、宣传培训主要工作内容

一是统一组织全员以新安全生产法为内容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培训,使广大干部职工对其有了总体的认识。二是以职能股室为单位,组织各个岗位人员进行了有重点、分层次地专题安全培训。三是丰富学习形式形式,选择有针对性的ppt课件,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学习热情。活动期间,将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表)作为重点学习材料,通过集中宣讲,播放幻灯片的形式进行深入学习,通过培训后的考试测评成绩看,培训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为在今后工作中对新《安全生产法》应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此次宣贯,全体职工对新安全生产活有了全面的认识与了解,安全意识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提高。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在在深入学习、深刻理解新《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以新《安全生产法》为标准,对安全管理中的重点工作进行梳理,并严格依照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布置安排工作,确保容城烟草的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

(资料仅供参考)

下载修改即可使用

【篇4】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考试试题

新《安全生产法》试题

一、填空题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年 8月 31日通过。 

2.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共  7 章114条。 

3.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5.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均有权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9.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 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二、单选题     

1.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C) 

A.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B.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C.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职工安全生产培训。 

D.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C )负责。 

A.主要        B.全部         C.全面 

3.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C)。 

A.综合管理    B.综合监督管理  C.监督管理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C )。 

A.安全宣传标语   B.安全宣传挂图  C.安全警示标志 

5.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A )。 

A.行业标准      B.地方标准       C.企业标准 

6.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 C),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A.安全生产教育 B.安全技术培训 C.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B)、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A.起诉         B.检举          C.仲裁 

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 ,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B )进行审查。 

A.安全生产条件和级别 B.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  C.安全生产形式和程序   

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A )。 

A.执法证件    B.监督执法证件    C.监督证件 

1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 A);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 

A.联合检查     B.分级检查       C.委托检查  

11.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一般由( C)讨论通过并正式施行:

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B.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D.国务院法制办

12.保障人民群众( C )安全,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之一。

A、生命 B、财产 C、生命和财产 D、生命和健康

13.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 C )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A、思想上 B、组织上 C、制度上 D、认识上

1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 A )。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C、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D、坚持安全发展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 B ),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A、综合管理 B、监督考核 C、监督管理 D、综合监督管理

16.《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个方面的职责,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 B )。

A、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B、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C、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D、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7.《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A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100 B、400 C、300 D、200

18.《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 D )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A、监督 B、综合监督 C、监管 D、自律

19.《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有( C )项。

A、5 B、 6 C、 7 D、 8

20.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D )。

A、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B、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生产经营

C、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D、经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1.《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 D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A、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相关资格技术人员 D、注册安全工程师

2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 C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A、生活设施 B、福利设施 C、安全设施 D、工作设施

2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 C )制度。

A、审批 B、登记 C、淘汰 D、监管

24.依据《安全生产法》,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 D )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A、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B、公开、公正、公平

C、及时、准确、合法 D、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2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使用( C )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

A、国家明令淘汰 B、国家禁止使用 C、应当淘汰 D、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

2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 D )。

A、劳动用工情况 B、安全技术措施 C、安全投入资金情况 D、事故应急措施

2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 D )后撤离现场。

A、经安全管理人员同意 B、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C、经现场负责人同意 D、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

28.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B )、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A.起诉 B.检举 C.仲裁

29.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B )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A、发生一般事故的;B、发生较大事故的;

C、发生重大事故的;D、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30.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 B )的事项。

A、事故应急措施 B、防止职业危害

C、安全技术措施 D、职业危害申报

三、多选题

1.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 ABCD)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A.经营单位负责  B.职工参与  C.政府监管  D.行业自律 

2.(ABCD )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矿山   B.金属冶炼  C.建筑施工    D.道路运输单位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ABCD )。 

A.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B.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C.要求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D.要求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支付安全生产管理费用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ABCD  )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A.停产停业 B.停止施工 C.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 D.停止建设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 AB)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A.时间、地点、内容   B.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C.现场人数       D.周边环境       

四、判断题 

1.“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X )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   )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必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X)      

5.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7.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  )    

8.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其相应资质。(√)      

9.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10.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封存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职权。(√) 

11.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2.新《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方针的规定,增加了综合治理的内容。(√) 

1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内部发布。(√) 

1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没有办公场所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1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      

16.《安全生产法》不仅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同时也适用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的管理。(×)

1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9.《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0..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1.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可以通过内部工作分工,确定其只部分负责。(×)

22.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2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必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24.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5.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6.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关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服务机构负责。(×)

2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2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9.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0.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31.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形的除外。(×)

32.《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因此,自然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33.目前国家不强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形的除外。(×)

35.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但不包括临时聘用的人员。(×)

37.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38.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是一种民事行为,生产经营单可以自主决定。(×)

39.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0.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依法组建成立的,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法律责任。(√)

41.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如:降低工资、降低福利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等。(√)

42.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短期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4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4.劳动防护用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故要求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是否享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6.《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四项:即遵章守规,服从管理;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47.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4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技术保密、业务保密等理由拒绝检查。(×)

49.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形的除外。(×)

5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5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5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基本保证。(√)

53.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可以通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宣传教育等形式具体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职工。(√)

5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一般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5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6.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更换维修制度。(×)

57.工会不能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

58.《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5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与员工宿舍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0.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6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2.重大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是引发重大事故的源头,所以两者的概念是等同的。(×)

63.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告之,不得隐瞒和欺骗。(√)

64.劳务派遣单位不用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而由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即可。(×)

65.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简答题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什么职责? 

答: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简述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是什么? 

答: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的“四不放过”原则,是哪“四不放过”?

答: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要求是?

答:“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

5、请解释什么是安全生产“三同时”?

答案: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请具体阐述安全生产领域“三违”指什么?

答: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7、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分为哪几个等级?

答: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8、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大幅增加了事故处罚力度,请阐述各事故等级的处罚额度。

答:一般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大事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大事故,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9、哪一些行业领域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从事生产活动。

答: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10、确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三个必须”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1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明确哪三个方面的内容?

答: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机制。

【篇5】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考试试题

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点

1、新《安全生产法》实行时间及合用范畴新《安全生产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安全生产,合用本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合用其规定。
2、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和贯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3、政府安全生产规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行。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关于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5、加强安全生产宣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关于部门应当采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
6、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依法设立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7、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关于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人员法律责任。
8、国家勉励支持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勉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9、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0、安全生产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重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资金投入局限性导致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11、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必要遵守本法和其她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推动安全生产原则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证安全生产。
12、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标或者行业原则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3、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送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如下,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加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状况;
(三)督促贯彻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四)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应急救援演习;
(五)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操作规程行为;
(七)督促贯彻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治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

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减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应当告知主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14、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勉励其她生产经营单位聘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5、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理解事故应急解决办法,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合格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档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成果等状况。
16、四新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要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用有效安全防护办法,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
17、建设项目“三同步”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如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规定报经关于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人员对审查成果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要按照批准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18、安全警示标志设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合和关于设施、设备上,设立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1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规定
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标或者行业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必要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关于人员签字。
20、工艺、设备裁减制度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实行裁减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裁减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
2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

在紧急状况下应当采用应急办法。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关于安全办法、应急办法报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关于部门备案。
2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技术、管理办法,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3、员工宿舍、生产经营场合安全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合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规定、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合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24、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关于部门规定其她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保证操作规程遵守和安全办法贯彻。
25、生产经营单位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合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办法以及事故应急办法。
26、劳动防护用品提供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标或者行业原则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经费。
27、生产经营单位现场交叉作业管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也许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应当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用安全办法,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8、发包或者出租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合、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合发包或者出租给其她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订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商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治。
29、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国家勉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必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勉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0、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关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

员订立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
从业人员权利有:人身安全权、知情权、建议权、举报权、回绝权、紧急避险权、公民权、受教诲权;
从业人员义务有:遵章守纪义务、接受教诲义务、危险报告义务。
31、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行为,有权规定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状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合,生产经营单位必要及时作出解决。
32、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关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及其解决状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回绝签字,检查人员应当将状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施或者设备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可以采用提前24小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及关于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办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关于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3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严格审批和及时监督检查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照关于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必要严格进行审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关于金融机构。
34、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12350、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关于安全生产举报。
35、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关于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习。
36、生产安全事故划分
生产安全普通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划分原则由国务院规定。
3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关于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用有效办法,组织急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

家关于规定及时如实报告本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关于证据。
38、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禁入制
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予以罢免处分;构成犯罪,依照刑法关于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
39、重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济惩罚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普通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罚款。
40、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行政惩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关于资格;构成犯罪,依照刑法关于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1、公司重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责任追究

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及时组织急救或者在事故调查解决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予以降级、罢免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罚款;对逃匿处十五日如下拘留;构成犯罪,依照刑法关于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2、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定义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公司、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她组织和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负责人,涉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各类人员。

4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岗位负责人员、责任范畴和考核原则等安全生产内容。44、事故调查解决原则
事故调查解决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及时、精确地查清事故因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治办法,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解决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
45、危险物品、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可以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物品。
事故隐患指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标、行业原则、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她因素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存在也许导致事故发生物危险状态、人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治难度较大,需要所有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通过一定期间整治治理方能排除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事故隐患。
46、安全生产贯彻“三个必要”
管业务必要管安全、管行业必要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要管安全。
4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种类(1)警告;(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以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实行。
(6)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实行。
(7)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实行。(8)吊销关于证照;由发证机关实行。
(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行政惩罚。48、危险物品违规责任追究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送、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依照关于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惩罚;构成犯罪,依照刑法关于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9、生产经营单位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该合同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
50、从业人员未遵章守制责任追究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由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批评教诲,依照关于规章制度予以处分;构成犯罪,依照刑法关于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都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送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都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普通事故4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导致10人以上30人如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如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如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导致3人以上10人如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如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如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普通事故,是指导致3人如下死亡,或者10人如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如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其中,事故导致急性工业中毒人数,也属于重伤范畴。


【篇6】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考试试题

新《安全生产法》试题
一、填空题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8月31日通过。
2.修改后《安全生产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共7章114条。3.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4.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增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5.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勉励其她生产经营单位聘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习。
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也许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应当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用安全办法,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9.生产经营单位未采用办法消除事故隐患,责令及时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如下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
10.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教义务,有对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权利。
二、单选题1.下列表述不对的是(C)
A.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意见。
B.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C.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职工安全生产培训。
D.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成果等状况。”
2.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C)负责。A.重要B.所有C.全面
3.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行(C)。
A.综合管理B.综合监督管理C.监督管理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合和关于设施、设备上,设立明显(C)。
A.安全宣传标语B.安全宣传挂图C.安全警示标志
5.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

合国标或者(A)。
A.行业原则B.地方原则C.公司原则6.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档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C),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
A.安全生产教诲B.安全技术培训C.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
7.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批评、(B)、控告;有权回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A.起诉B.检举C.仲裁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必要严格依照关于法律、法规和国标或者行业原则规定(B)进行审查。
A.安全生产条件和级别B.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C.安全生产形式和程序
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要出示有效(A)。A.执法证件B.监督执法证件C.监督证件
1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A);确需分别进行检查,应当互通状况,
A.联合检查B.分级检查C.委托检查11.修改后《安全生产法》普通由(C)讨论通过并正式施行: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B.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D.国务院法制办12.保障人民群众(C安全,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目之一。A、生命B、财产C、生命和财产D、生命和健康

13.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C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增进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A、思想上B、组织上C、制度上D、结识上14.《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A。A、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B、安全生产人人有责C、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要安全D、坚持安全发展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状况(B,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
A、综合管理B、监督考核C、监督管理D、综合监督管理
16.《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个方面职责,其中最重要一条是(B。
A、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行B、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C、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D、组织制定并实行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筹划
17.《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送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以外其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A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100B、400C、300D、200
18.《安全生产法》规定,关于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D作用,增进生产经

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A、监督B、综合监督C、监管D、自律
19.《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有(C项。
A、5B、6C、7D、8
20.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D。
A、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B、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容许生产经营C、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D、经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1.《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D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A、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有关资格技术人员D、注册安全工程师
2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C,必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
A、生活设施B、福利设施C、安全设施D、工作设施
23.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实行(C制度。
A、审批B、登记C、裁减D、监管
24.根据《安全生产法》,事故调查解决应当按照(D原则,查清事故因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A、实事求是、尊重科学B、公开、公正、公平

C、及时、精确、合法D、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2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使用(C危及生命安全工艺、设备。
A、国家明令裁减B、国家禁止使用C、应当裁减D、国家明令裁减、禁止使用
26.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理解其作业场合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办法及(D。
A、劳动用工状况B、安全技术办法C、安全投入资金状况D、事故应急办法
27.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状况时,可以(D)后撤离现场。
A、经安全管理人员批准B、经单位负责人批准C、经现场负责人批准D、采用也许应急办法
28.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批评、(B、控告;有权回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A.起诉B.检举C.仲裁
29.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B)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
A、发生普通事故;B、发生较大事故;C、发生重大事故;D、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30.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关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B)事项。
A、事故应急办法B、防止职业危害C、安全技术办法D、职业危害申报


三、多选题
1.国内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和贯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生产(ABCD)和社会监督机制。
A.经营单位负责B.职工参加C.政府监管D.行业自律2.(ABCD)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矿山B.金属冶炼C.建筑施工D.道路运送单位3.生产经营项目、场合有各种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ABCD)。
A.与承包、承租单位订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合同B.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C.规定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D.规定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支付安全生产管理费用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ABCD)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A.停产停业B.停止施工C.停止使用有关设施或者设备D.停止建设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AB)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A.时间、地点、内容B.发现问题及其解决状况C.现场人数D.周边环境四、判断题
1.“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保证安全

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X)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及时排除。(√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减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必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诲和培训。(X)
5.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要按照国家关于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备专业资质检测、检查机构检测、检查合格,获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7.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办法,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
8.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查工作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其相应资质。(√)
9.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
10.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封存关于资料,向关于单位和人员理解状况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要职权。(√)
11.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应当告知主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12.新《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方针规定,增长了综合治理内容。(√)1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记录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状况,并定期向内部发布。(√)
1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合、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没有办公场合或者相应资质单位或者个人。(√)
1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不得规定接受审查、验收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她产品。(√)
16.《安全生产法》不但合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同步也合用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管理。(×
1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成果等状况。(√
19.《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安全生产,合用本法。这里所指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国有公司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公司事业单位、合伙公司、个人独资公司,但不涉及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伙经营公司、外资公司。(×
20..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防止为主方针。(×
2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可以通过内部工作分工,拟定其只某些负责。(×
22.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用也许应急办法后撤离作业场合。(√

2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必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诲和培训。(×
24.关于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增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5.国家勉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6.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关于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由服务机构负责。(×
2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未获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导致事故,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关于人员责任。(√
28.生产经营单位必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29.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0.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31.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形除外。(×
32.《安全生产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因而,自然合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33.当前国家不强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3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形除外。(×

35.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6.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所有人员,涉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工人,但不涉及暂时聘任人员。(×
37.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可依照状况采用货币或其她物品代替。(×
38.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合、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是一种民事行为,生产经营单可以自主决定。(×
39.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0.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中介机构必要是依法组建成立,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对其出具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查成果精确性、公正性负法律责任。(√
41.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回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如:减少工资、减少福利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等。(√
42.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短期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合、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单位或者个人。(×。
4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4.劳动防护用品不同于普通商品,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故规定其必要符合国标或者行业原则。(√
4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商定与否享有安全生产方面权利、履行安全生产方面义务。(×

46.《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重要有四项:即遵章守规,服从管理;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47.予以关闭行政惩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决定。(√
4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公司执行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标或者行业原则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技术保密、业务保密等理由回绝检查。(×
49.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形除外。(×
5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安全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回绝、阻挠。(√
5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及时排除。(√
5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安全生产制度,是其她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以切实实行基本保证。(√
53.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可以通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宣教等形式详细贯彻到基层,贯彻到每个职工。(√
5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普通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如下罚款。(×
5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较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如下罚款。(√

56.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实行更换维修制度。(×57.工会不能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
58.《安全生产法》规定行政惩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5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车间、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与员工宿舍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0.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危险因素和应急办法知情权;安全管理批评检控权;回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状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6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减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62.重大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是引起重大事故源头,因此两者概念是等同。(×
63.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理解作业场合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告之,不得隐瞒和欺骗。(√
64.劳务派遣单位不用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而由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即可。(×
65.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用也许应急办法后撤离作业场合。(√
五、简答题
1.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什么职责?答: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行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筹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行;5、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行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简述修改后《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是什么?
答:1、坚持以人为本,推动安全发展;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3、贯彻“三个必要”,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6、建立事故防止和应急救援制度;7、建立安全生产原则化制度;8、履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9、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
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四不放过”原则,是哪“四不放过”?答:事故因素未查清不放过,负责人未受到解决不放过,整治办法未贯彻不放过,关于人员未受到教诲不放过。
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定是?
答:“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5、请解释什么是安全生产“三同步”?
答案: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
6、请详细阐述安全生产领域“三违”指什么?答: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背劳动纪律。7、安全生产事故重要分为哪几种级别?
答:普通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8、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大幅增长了事故惩罚力度,请阐

述各事故级别惩罚额度。
答:普通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如下罚款;较大事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如下罚款;重大事故,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如下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如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处1000万元以上万元如下罚款。
9、哪某些行业领域公司必要获得《安全生产允许证》才干从事生产活动。答:矿山公司、建筑施工公司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公司。
10、拟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三个必要”详细内容是什么?
答:管行业必要管安全、管业务必要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要管安全。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必要明确哪三个方面内容?答:各岗位负责人员、责任范畴和考核机制。

推荐访问:安全生产 考试试题 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