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价格的代价

赵聪

“炒盲盒”“炒鞋”已成为新的“投资风口”,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过度营销、哄抬价格等方式敛财,为了获利不惜触及法律底线。本文搜集相关经典案例,希望读者可以从这些案例中看到“哄抬价格”的花式套路,避免落入不法分子设下的圈套中。

案例1 大学生炒鞋诈骗百万余元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小严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小严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害人黄某称:“我与小严是2019年4月通过某二手网站相识,相熟后互相添加了微信。闲聊中,他透露自己在鞋圈资源很多,美国、韩国等地都有他的专业买手,在成都有一家实体店,还有一辆兰博基尼的豪车。我就觉得这个人在鞋圈很有能力,也向他咨询了很多投资球鞋的问题。”

2019年5月,黄某主动向小严询问部分限量球鞋的价格,发现小严销售的球鞋单价比市场便宜了上千元。觉得当“中间商”有差价可图,黄某立马在网上发布了售卖限量球鞋的广告。

很快,黄某接到了很多“散户”的球鞋订单。收到“散户”的货款后,他便向小严购买相应款式的球鞋,不到三个月他已向小严转账“购鞋款”137万余元。但是到了约定的发货时间,小严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按时发货,黄某的内心慌了。

2019年6月底,黄某至小严的山东老家想要找到小严本人问清楚,小严避而不见。10天后,黄某终于在其老家的火车站找到小严本人,两人在火车站补充签订了书面购鞋合同,黄某再次支付了部分尾款,小严才向黄某在武汉的客户小陈发了包裹。可是让黄某没想到的是,客户小陈在收货后告诉黄某,所谓的限量版球鞋竟是假货。此时,黄某才意识到自己遇到了骗子,向苏州警方报警。

什么时候察觉到对方是骗子?黄某表示:“我一共向小严买了450双期货球鞋,只有6双球鞋发货了,而且这些鞋還被说是假货。他不发货的理由也是千奇百怪,还躲着见我。我问了圈子里的人,大家都不认识他。”

“三个月中,小严几乎没有任何发货,那你为何还要继续向小严订货?”警方这样问黄某。

黄某说:“这是因为鞋圈有自己的规矩和潜规则。我买卖的鞋子被称为期货球鞋,也就是还没有官方发售的鞋子,鞋子发售后还需要经过物流、海关等,所以我们约定了在官方发售后28天内发货。小严就是打了这个期货的时间差,让我一直对他保持信任,在7月初我才意识到被骗了100多万。”

被问及百万余元的钱款去向时,小严称骗了黄某后,只能通过“报复性消费”填补内心的恐慌。他花10万元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花了1万元网购了宠物狗,花了七八万元购买鞋子、衣服,花了六七万元招待朋友。

在调查中,小严的真实身份渐渐浮出水面。1999年出生的小严毕业于某高等专科学校,案发时其正在某医院实习,实习工资每月仅有1400元,根本无力承担其高额消费。据小严自述,其13岁开始接触“鞋圈”,16岁时成为某知名贴吧的吧主,认识了很多和他一样喜欢玩鞋的人,渐渐进入了“鞋圈”。

庭审中,小严自愿认罪认罚,小严的辩护人提出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不是在交往之初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有明确的合同约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体现市场经济活动,具有市场交易的特点。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小严从事球鞋买卖的相关市场经济活动。其次,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小严并无向被害人交付球鞋的能力,其也没有为履行合同做任何的准备,并且,其先后诈骗被害人数十笔,无一笔真实交易。最后,根据被告人小严的供述,其诈骗被害人的部分钱款被其“报复性消费”所挥霍,故其并无交付球鞋的意愿。

被告人小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图/IC photo)

案例2 恶意哄抬“古钱币”价格被判刑

2016年6月,被告人康某某经被告人高某介绍,与福建善盈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善盈公司”)业务员林某认识,后二被告人在林某的介绍下,与赖某某(福建善盈公司负责人之一,另案处理)等人协商邮币卡上市事宜,后被告人郭某某也在高某介绍下加入。

2016年8月,被告人康某某、高某、郭某某作为庄家共同出资,以唐山金墨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以5元一枚的价格购买20万枚“至道元宝”宋代古钱币(以下简称至道元宝),由福建善盈公司保荐,在云南省瑞丽市大腾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大腾交易中心”)准备挂牌上市。被告人姚某某按照康某某的安排,向福建善盈公司提交上市所需相关资料,同时负责唐山金墨商贸有限公司与福建善盈公司、云南大腾交易中心之间的联系、对接及网上邮币卡买卖的后台操作等。

同年8月16日,唐山金墨商贸有限公司在福建善盈公司帮助下,以50元一枚的价格在大腾交易中心电子平台上市发行20万枚“至道元宝”。2016年8月25日“至道元宝”开盘后转仓给福建善盈公司5%的原始票1万枚。“至道元宝”上市后,被告人康某某等人虚构“至道元宝”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其价格可以涨到2000元,投资该产品能够赚大钱等内容,先后以现场讲课、微信传授等形式进行宣传,并采用推荐会员加入获得购买原始票资格的方法发展下线,诱骗群众购买“至道元宝”,并收取部分护盘资金。后又利用反复锁仓、有条件解仓等手段操控价格、套牢投资群众,逐步将其发行的部分“至道元宝”卖出获利。

经鉴定,该“至道元宝”市场价格为每枚3元左右。“至道元宝”主持仓账户卖出84121枚,成交金额597万余元。经统计,2016年8月16日至2016年12月22日,唐山金墨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至道元宝”期间,共锁仓18次,累计10万余枚;解仓23次,累计55847枚,正常解仓数量约占总锁仓数量的55.6%。被告人康某某、高某账户于2016年8月18日各配票4000枚,均未有锁仓记录。

2016年底,因为“至道元宝”不能及时解仓,代理商及会员均提出意见,唐山金墨商贸有限公司主账户姚某某账号截至2016年11月24日收盘持仓量11万余枚,持有资金200万余元,全部变更到贾某(“至道元宝”客户)开设的用户名为孙某的账号,由贾某继续经营至退市。

经查,“至道元宝”经营期间共提取货款66万元。被告人姚某某操盘的康某某、高某账户为吸引会员继续投入,抬高价格,买进卖出所产生亏损共计25万余元。

2019年4月12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康某某、姚某某、高某、郭某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6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扣押的“至道元宝”古钱币11万余枚、冻结的款项及孳息均由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违法所得41万余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

案后思

这个时代,似乎万物皆可“炒”。无论鞋还是古钱币,热“炒”现象高烧不退。

以炒鞋为例。2017年2月,国际某运动品牌新款“椰子鞋”发布,售价不到2000元,1周内价格涨至1万元;2017年9月,另一国际运动品牌新款“FF-WHITE×Air Jordan 1”的球鞋,每雙售价1299元,在官方发售后不久,就被炒到1.2万元。2021年4月3日,国内某运动品牌银白款新鞋原价1499元,在某球鞋类购物App上,这款鞋被炒到48889元,暴涨32倍!

在资本的助推下,火爆的炒鞋市场每天都在上演暴富神话,近万元的潮鞋动辄便可实现翻倍的赚钱效应,高昂的利润让不少圈外人趋之若鹜,“炒鞋”市场也愈发疯狂。事实上,炒鞋的原理很简单。被炒至天价的大多是一些限量版的球鞋,鞋贩子在限量款鞋子发售时以原价买入,等到鞋价随着缺货而暴涨的时候卖出,一双限量版的球鞋经过炒鞋的中间商倒手可以赚取几倍甚至数十倍的差价。“炒鞋的套路与炒股相似,新鞋的发售和新股认购一样以抽签的方式进行,消费者能否中签完全靠运气。对于一双限量款新鞋而言,‘破发的概率基本为零,如若打新成功,那么基本就是稳赚不赔的买卖。待到球鞋发售后,鞋贩子会以低价大量买入,短期内使货品脱销,等待球鞋指数暴涨,需求量上升,垄断码数的他们,趁势通过交易平台将价格调控到新的高度出售,引发大众的追涨,然后放量收割。

今年4月5日,央视新闻发布微博,指出“近日,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多款国内球鞋价格暴涨引发热议。业内人士透露,还有人把更多折扣的鞋款搬运到价高的平台,圈内称‘球鞋搬砖。律师岳屾山表示,炒鞋就像击鼓传花,其实风险非常大。炒鞋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等法律。鞋是用来穿的,不是用来炒的。提示大家理性看待,不要跟风。监管部门也该加强监控,该介入时要介入”。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介绍,由于鞋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实行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的,所以即使价格很高,高达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般情况下并不违法。“炒鞋”可能涉及一些法律问题。比如《价格法》第14条规定了8种禁止的价格行为,其中可能和“炒鞋”相关的包括: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被处罚。

通过供应商、中间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岳屾山明确表示是违反《价格法》的行为:“商家通过哄抬价格的方式诱骗消费者、其他经营者跟他进行交易可能都属于一种价格违法的行为。另外,可能会涉及大量的资金,可能也会存在比如像洗钱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为此,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警惕,及时对这类炒鞋、炒古币等现象给予关注。“要看一看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市场虚假宣传行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如果确实存在此类行为要及时进行打击。”岳屾山表示。

还有相关律师表示,不少商品价格被“炒”高的行为都发生在互联网。以国内某运动品牌一款球鞋在某球鞋类购物App上被热炒的情况为例,该案发生后,某球鞋类购物App在官方微博上表示:“此次网传图中涉及的球鞋价格均为平台卖家个人设定,目前,针对这款卖家所标价格波动过大的球鞋,已进行下架处理。另发现20款球鞋存在卖家所标价格波动较大的问题,都做了下架处理,并对3名涉嫌恶意造成商品标价波动的卖家采取封禁措施。”我国《电子商务法》中规定,在网上销售物品应该先进行注册登记,其次即是纳税。按照规定,依附于电商平台,卖家在赚取佣金的情况下,如个人佣金超过一定数额,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019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于2019年6月—11月在全国开展。其中最突出、最有争议性的问题便是“微商代购”等社交电商和跨境电商经营者究竟是不是电子商务经营的主体。对此有法律人士认为,《电子商务法》中所指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了个人代购和微商等群体,从法律角度来看,无论代购交易额大小,依托微信、电商平台等渠道进行代购活动的群体,都应该被纳入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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