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吴某某:高考舞弊被取消考试资格

6月7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考生吴某某将高考数学题拍照上传至小猿搜题App,引起网友激烈讨论。根据网络上的截图显示,上传的数学试卷截图左上角有考生名字吴某某和座位号24,图片显示时间为15时46分,而这个时间离高考数学考试结束还有1小时14分。

小猿搜题工作人员表示,在发现疑似高考真题时,小猿搜题App未提供任何搜索结果。而且在确认此份试题为高考试题后,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将后台截图和数据等线索打包提供给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6月8日,武汉市黄陂区教育局发布通报称,6月7日晚,经考区组织考场视频回放,确认考生吴某某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拍摄试卷事实,监考人员存在入场安检和监考失职问题。根据目前调查情况,已停止当事监考人员此次高考监考资格,对相关人员失职行为,由区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第九条规定,对违规考生作出给予取消此次考试资格,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并根据后续调查结果作出进一步处理。对于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考风考纪,确保高考公平公正。

对于考试违规事件的发生,有专家指出,应当建立监考教师交流机制。对高考等大规模的国家教育考试,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教育部门统一调配。建立健全监考人员异地监考、交叉轮换制度,绝不允许全部由本校教师监考本校考生。

为了严惩考试作弊,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在6月3日公安部护航高考安全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副司长李强指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是触犯《刑法》的违法犯罪行为。“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高考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将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請广大考生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了解法律规定,自觉遵法守法,诚信考试。

(图片来源:CFP)

有律师指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高考考生单独作弊并不构成上述罪名,只有组织作弊时才涉嫌犯罪。高考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考试过程中,非法获取考题,并上传到网络,如果其目的是为他人参加高考作弊提供帮助的(上传试题和答案),就涉嫌构成该罪。”律师如是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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